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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3********,汉族,大专文化,广水**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8时0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持超分扣留、停止使用状态的驾驶证驾驶鄂S*****号小型汽车,沿广水市**办事处**东路西侧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到**小区路段时,遇前方行人吴某某由西向东横过人行横道,因对向车辆灯光刺眼,周某某视线不清,致鄂S*****号小型汽车与行人吴某某在人行横道附近发生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5.光盘1张;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卫东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297****;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计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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