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浙GW3***小型轿车从磐安县安文街道往磐安县尖山镇方向行驶,在途经磐新线16KM+900M尚湖镇大王村路口时,与在道路南侧路边等候公交车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经认定,王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引发肺部感染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经认定,周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现周某某未就民事赔偿一事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驾车将被害人送往磐安县人民医院治疗,并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楼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永江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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