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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51********,汉族,中专毕业,正阳县**乡**村小学退休教师,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街,现住正阳县******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4时2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33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县汝南埠镇街西路段时,将行人杨某某撞倒后,周某某驾车逃逸,后周某甲驾驶的豫Q*****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杨某某发生事故,周某甲驾车逃逸。后卓某某驾驶的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挂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卓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周某甲、卓某某共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事故责任。该起事故致杨某某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其致伤方式为先撞击摔跌(颅脑)后死亡,死后再被多车碾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张某某、周某乙、刘某某、周某甲、王某某、周某丙、杨某甲、王某乙、周某甲、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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