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77********,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四川省自贡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瑞丽**道**公寓**房。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受艾某某(在逃)邀约欲将14名(抓获时逃走三人)无进入中国内地合法证件的缅籍人员运送至保山;周某某驾驶云******号车辆在前探路,艾某某驾驶粤******号车辆载运14名缅籍人员在后行驶,二人从腾冲走高速路途经龙陵至潞江坝收费站下高速后,沿**路往保山方向行驶,被告人高某某驾驶云******号车辆在潞江坝小平田与艾某某汇合后,艾某某安排车内7名缅籍人员转乘高某某驾驶的车辆前往保山。当日19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路上码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在追捕过程中艾某某驾驶车辆内有3名缅籍人员跳车逃跑,民警随即将艾某某、高某某及车内剩余11名缅籍人员控制,在盘问期间,被告人艾某某以上厕所为由逃跑;后经搜查在张贡村内发现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云******号车辆,经民警盘问,周某某主动承认是同案探路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受艾某某邀约运送14名无合法进入中国内地证件的缅甸籍人员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是共同犯罪,系从犯,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高某某系坦白,二人的行为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双燕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被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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