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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莫某甲敲诈勒索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68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91********,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乡**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莫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17时18分许,被告人周某某、莫某甲伙同同案人莫某乙(另案处理)乘坐出租车到达本市越秀区农林下路附近,人下车后,由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制造车祸假象,同案人莫某乙负责拦车,当日17时50分许,被害人李某某驾车途经广州市竹丝岗二马路39号之一中航大厦对出的马路附近时,被告人周某某上前适用雨伞制造车祸假象,并拨打由被告人莫某甲负责接听的假冒110电话、以不赔偿会扣车扣证为由迫使被害人支付现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莫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莫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颖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被告人莫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9册,光盘13张。

3、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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