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公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军军娃”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5109021982***********,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镇**村**组**号,遂宁市河东新区**期**栋**单元**楼**号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5109021987***********,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无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绰号“邵包子”、“邵包包”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5109041964***********,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镇**村**街**号。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蒋二毛”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5109021983***********,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镇**村**号。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5109021975***********,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镇**街**号。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5109021958***********,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镇**村**组**号。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执行逮捕。同月1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代某某,绰号“代师”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5109021973***********,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镇**村**组**号,安某某**镇***栋**单元**楼**号。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甲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5109041987***********,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镇街村**街**号**号附3安某某**镇**栋**单元**楼**号。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谯某某,绰号“谯脑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5109021979***********,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半文盲,无业,户籍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镇**村**组**号安某某**镇**小区**期**栋**单元**楼**号。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5109021978***********,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镇**路**号安某某**镇**小区**栋**单元**楼**号楼。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等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某某、邵某某、蒋某某、闫某某、赖某某、代某某、邵某甲、谯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某等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敲诈勒索罪
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邀约被告人肖某某到遂宁市安某某,并约遂宁****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去安某某安居镇“卡西欧”茶楼,王某某遂叫上林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在该茶楼一包间内,被告人周某某以在王某某公司担任副总付出过辛劳为借口强行向王某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遭王当场拒绝。被告人肖某某遂持随身携带的管状物对王某某进行威胁,迫使王答应了此要求。扣除被告人周某某欠王某某购房款及其子的欠款,王某某通过林某某账户共计支付人民币747604元,林某某将其中的74万元分多次转给了被告人周某某。其后,被告人周某某又向王某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王某某于同年7月5日向被告人周某某转账人民币50万元。
开设赌场罪
2014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占“干股”提供“保护”的形式,分别伙同被告人邵某某、蒋某某、闫某某、代某某、赖某某、邵某甲、谯某某、刘某某,在安某某城区非法开设“三拱”赌场供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邵某某、蒋某某、闫某某、代某某、赖某某作为非法赌场的老板及经营者;被告人周某某以占“干股”的形式在非法赌场获利,并指派社会闲散人员为其提供“保护”;被告人邵某甲在非法赌场放高利贷为赌客提供赌博资金,并帮助被告人邵某某经营非法赌场;被告人谯某某、刘某某参与非法赌场的经营管理活动,并获得高额报酬。在上述时间段内,其非法赌场抽头获利共计400余万元。
故意伤害罪
2012年10月18日,曾某某等人在安某某安居镇二十四米街广场公路闲聊,妨碍了被告人周某某的妻子黄小丽驾车通行,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被告人周某某闻讯后赶至现场,持刀将曾某某砍伤。经鉴定,曾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4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与周某某、杨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无钱参赌、实施打砸、为非法赌场提供“保护”等手段,于2年内在安某某城区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其长期操控安居非法赌博行业,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依法从严惩处。
1、2014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占“干股”提供保护的形式,伙同他人开设“三拱”赌场。周某某、杨某某、曾某某等人代领周某某的“干股钱”,并按周某某安排守赌场挣“工资”。
2、2016年上半年,因陈某某在邵某甲处借高利贷未还,周某某、杨某某、曾某某等人将其控制并押至成都拿钱。
3、2017年3月,周某某安排曾某某去砸一个不交“干股钱”的赌场。曾某某采用掀翻桌子、吓走赌客等方式砸了熊某某、钟某某、杨某某等人合伙开设的“炸豹子”赌场。因曾某某错砸了该赌场,被周某某在电话中辱骂。
4、2017年5月,周某某因未收到熊某某等人赌场的“干股钱”,将熊某某妻子杨某某打致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恫吓等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邵某某、蒋某某、闫某某、赖某某、代某某、邵某甲、谯某某、刘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用具及赌博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邵某某、蒋某某、闫某某、赖某某、代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邵某甲、谯某某、刘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邵某某、蒋某某、闫某某、赖某某、代某某、邵某甲、谯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延
1、被告人周某肖某某邵某某蒋某某1598306****、代某某、邵某甲、谯某某、刘某某现均羁押于看守所;被告人闫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52286*****;被告人赖某某电话号码159830*****;
2、本案案卷材料共二十九册;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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