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焦某某,曾用名焦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住**经济园区**居委会**号**户。2011年11月22日,因诈骗罪被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8年2月11日,因诈骗罪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夏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焦某某流窜至夏某某韩道口镇,虚构其为外地人在本地发生车祸,急需用外币兑换人民币的事实,两人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卢某某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诈骗老年人2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5000元,分赃较少,退赔12500元并谅解,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有诈骗前科且系累犯,不适用缓刑;被告人焦某某诈骗他人25000元,分赃20000万元,未退赔、未谅解,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有诈骗前科且系累犯,不适用缓刑。诈骗对象为老年人,可酌情从严惩处,属其它严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周某某、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利宏
刘庆邦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焦某某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2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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