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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5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赌博,于2006年12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400元;因赌博,于2010年12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赌博,于2011年2月I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赌博,于2016年6月2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多次盗窃龙港市***生态农庄饲养的土鸡。由杨某某乘坐林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残疾车将盗窃所得的鸡运至龙港市**菜市场(**菜市场)、龙港市**农贸市场、龙港市**菜市场,销售给摊贩。经查2019年10月至11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共从**农庄处盗窃土鸡约1500只。经价格认定,被盗土鸡价值为人民币58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账单复印件、凤凰岛农庄库存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潘某某、张某某、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以及同案犯林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爱萍

                                        2020319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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