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利川市**乡**村**组**号。2009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16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1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18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利川市**乡**村**组**号。2014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康某某、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在利川城区及恩施城区范围内多次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肖某某、黄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窜至恩施市学院路朱家坳巷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当天下午三人先后进入被害人侯某某家盗窃,被害人尹某某艳家盗窃,被害人杨某甲家盗窃现金12000多元、被害人岳某某家盗窃中华牌香烟一条及黄鹤楼峡谷柔情香烟5包、现金40元。经鉴定,盗窃的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835元。当天盗得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0余元,由三人进行平方,每人分得4000余元。
2020年6月12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洪某某窜至本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体育路附一巷24号,由洪某某“望风”、周某某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4楼被害人段某某家中将一枚黄金戒指、一枚铂金戒指盗走,后以600多元的价格销售至唐某某经营的**店。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本市都亭街道办事处草坪巷附一巷22号3楼,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屋内实施盗窃,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家中的一条黄金项链盗走,后以400多元的价格销售至唐某某处。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康某某窜至本市都亭街道办事处锦绣胡同21号,由周某某“望风”、康某某通过厨房防盗窗进入房内实施盗窃,将被害人杨某乙放在家中的7000多元现金、231.2元老版人民币、一对黄金耳环以及八枚银币盗走,后以1000多元的价格将该对黄金耳环销售至唐某某处。二被告人将盗得的现金和销售耳环的赃款进行平方,每人分得约4000元左右。经价格鉴定,八枚银币价值5790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康某某家属退还赃款人民币4100元。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售货单、个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乙、冉某某、孙某某、杨某丙、杨某甲、尹某某燕、岳某某、侯某某的陈述;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鉴定专家意见、检验报告;6.被告人周某某、康某某、洪某某及同案犯肖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康某某、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康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洪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康某某、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康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
检察官助理:蒲鑫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被告周某某、康某某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被告人洪真
磊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凉雾乡大包村七组19号,联系方式:1539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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