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8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家住福建省永安市**小区**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福建省永安市,家住福建省永安市**幢**单元**室(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乡**村**号)。
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伙同谢某某、邹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先后租用三个名为“环亚国际娱乐”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赌博,采取以比例1:1现金充值的方式换取积分,再用积分下注,按照微信公众号中 “加拿大28”“北京28”的开奖结果以不同赔率的方式在网络上组织社会人员进行赌博,从中牟利。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提供场地、电脑以及购买赌博工具所需的资金,负责为参赌人员兑换积分和上分、下分,核对参赌人员的赢利及每月分发抽头渔利等赌博日常事务;被告人冯某某负责核对参赌人员的赢利,使用多个微信号向参赌人员介绍赌博玩法,冒充参赌人员进行虚假下注,吸引参赌人员参与赌博。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被告人周某某担任财务人员期间,使用财务支付宝账号共计收入赌资人民币204386元;使用微信号共计入账人民币102459元;使用平安银行卡62305800001********,收入赌资人民币443901元,共计赌资人民币750746元。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17年夏天,被告人周某某在通过腾讯QQ号从厦门市一房产中介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存储于本人的台式电脑中,用于帮助该中介联系房产贷款事宣。永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2月28日在福建省永安市**小区**号被告人周某某住处扣押到存储电脑,经被告人周某某确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为271544条。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分别在永安市公安局在永安市**小区**号、永安市**幢**单元**室被永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公民个人信息统计表、银行帐户资金往来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及同案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电子勘验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微信公众号,组织不特定人员赌博,接受赌客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帮助该中介联系房产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的部分行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数罪,其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积泰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6册、光盘1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