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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危险驾驶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周*,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53分,被告人周*酒后驾驶鲁H**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新野县中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野县中兴路北段卡口公路处道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凤冕

2020628

附:

    1.被告人周*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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