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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乙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公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单位竹溪县**供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53******B,住所地竹溪县**镇**街**。法定代表人周某甲。

诉讼代表人周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竹溪县**供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周某乙(绰号“周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51965********,汉族,高中文化,系竹溪县**供水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镇**号,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5日经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18日由竹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6日被竹溪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单位竹溪县**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被告人周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1日移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18日向竹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阶段竹溪县人民法院报请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指定该案由竹山县人民法院审判管辖,并将该案材料移送竹山县人民法院。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7日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竹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将该案材料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周某乙寻衅滋事罪事实

2010年9月3日,被告人周某乙、凌某甲(另案处理)、徐某甲(殁于2011年10月11日)合伙购买蒋家堰镇老卫生院土地用于开发。2010年10月28日上午,凌某甲带领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时,被以江某某为代表的竹溪县蒋家堰镇黄土岭村一组村民阻止,凌某甲与江某某发生争执,并用携带的茶杯将江某某左眼打伤,当地村民阻止挖掘机施工及离开。后经调解,凌某甲支付村民看守挖掘机的费用人民币1600元,赔偿王某甲蔬菜损失费40元,黄土岭村一组村民将挖掘机放行。经竹溪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江某某外伤致左眼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0年10月30日,被告人周某乙与凌某甲、徐某甲、汤某某、某某汪、周某丁(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竹溪县蒋家堰镇“桥头饭店”吃饭,饭后14时许,凌某甲、徐某甲来到蒋家堰镇黄土岭村一组,遇到阻拦其施工的村民代表被害人王某乙,凌某甲同王某乙发生争执,争执中凌某甲、徐某甲对王某乙实施殴打,徐某甲打电话通知周某乙、某某汪、汤某某前来帮忙。随后,周某乙、汤某某、某某汪先后赶到现场。周某乙赶到现场后用脚踩踏倒地的王某乙脸部并进行言语威胁。王某乙的妻子被害人颜某甲到场质问凌某甲为何殴打王某乙,继而遭到凌某甲等人殴打。经竹溪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乙外伤致头面部、右腰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颜某甲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同组村民被害人王某甲听到王某乙被打后,便赶至王某乙被打现场,凌某甲、徐某甲对王某甲实施殴打,当场打掉王某甲一颗牙齿,另一颗牙齿被打松于当晚脱落。王某甲的妻子凌某乙看到后赶到现场,被凌某甲等人拉开并用言语威胁。经竹溪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外伤致右上尖牙,右下中切牙脱落,构成轻伤。

随后,凌某甲听到被害人徐某乙要报警就同周某乙及徐某甲、汤某某、汪某某到徐某乙家对徐某乙实施殴打、威胁,徐某乙的丈夫被害人王某丙前来劝阻也被凌某甲、汤某某等人殴打、威胁。经竹溪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丙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徐某乙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周某乙与凌某甲等五人又来到刘某甲家门前,凌某甲欲对刘某甲实施殴打,因刘某甲年纪大,又是周某乙的亲戚,被劝止。

周某乙与凌某甲等五人又来到王某丁家,因未找到王某丁,将其家中一瓶白酒砸到墙上,并将火炉上的锅踢倒。

周某乙与凌某甲等五人又来到陈某甲家,因某某汪上前将陈某甲拉开,陈某甲未被殴打。

周某乙与凌某甲等五人又来到陈某乙家,因陈某乙没在家,周某乙、凌某甲对陈某乙妻子秦某某实施言语威胁。

周某乙与凌某甲、徐某甲、汤某某、某某汪遇到被害人王某丁坐车回来,便将王某丁拉下车,对其殴打。周某丁听说徐某甲等人在黄土岭村与他人打架,便赶到现场,看到凌某甲等人对王某丁实施殴打,也对王某丁实施了殴打,王某丁的妻子周某戊前来劝架,多次被推倒在地,周某乙对王某丁进行言语威胁。经竹溪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丁外伤致头面、口腔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周某乙与凌某甲、徐某甲、汤某某、某某汪、周某丁又来到村民彭某甲家欲殴打彭某甲,因未找到彭某甲,凌某甲、汤某某便殴打彭某甲儿子被害人彭某乙。彭某乙的哥哥某某彭看到彭某乙被打,就将半截啤酒瓶拿到手中扬言要与凌某甲等人拼命,凌某甲才罢手,周某乙对其实施言语威胁,并扬言晚上还要从城关带人上来打人。

随后,周某乙与凌某甲、徐某甲安排挖掘机拆除蒋家堰镇老卫生院院墙并强行将王某甲家位于老卫生院共用一堵墙的猪圈、厕所铲倒。经竹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甲被毁损的猪圈、厕所及其中存放的物品鉴定价格为235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江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颜某甲、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同案犯凌某甲、汤某某、某某汪、周某丁及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竹溪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搜查、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二、被告人周某乙敲诈勒索罪事实

被告人周某乙在经营**供水公司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软暴力手段形成垄断地位,以停止供水相威胁,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612679.02元(以下币种相同):

1.2007年至2014年间,竹溪县蒋家堰镇中心学校(包括中心小学及中心幼儿园)在校内新建、改建部分房屋,工程涉及到校内部分水管改建,被告人周某乙均以学校用水量增加,公司供水量有限为由,先后6次以停止供水威胁蒋家堰镇中心学校重新交纳报装费。蒋家堰镇中心学校先后被迫支付报装费、材料费共计268010元。

2.2009年12月18日,竹溪县蒋家堰镇动物防疫站二楼增加用水管道,被告人周某乙以防疫站用水量增加,公司供水量有限为由,以停止供水威胁蒋家堰镇动物防疫站重新交纳入户报装费。蒋家堰镇动物防疫站被迫支付6400元。

3.2009年,竹溪县人民法院蒋家堰镇人民法庭购买原蒋家堰镇地税所房屋(已安装自来水)。2011年7月,蒋家堰镇人民法庭要求接通用水,被告人周某乙以用水户头变更,公司供水量有限为由,要求人民法庭重新交纳入户报装费3万元,不交钱不供水。后经竹溪县法院领导找周某乙说情后,蒋家堰镇人民法庭被迫支付报装费6000及材料费1210元。

4.2013年4月26日,竹溪县蒋家堰镇中心福利院拆旧建新,工程涉及新建房屋水管改建,被告人周某乙以福利院的用水量增加,公司供水量有限为由,以停止供水威胁蒋家堰镇中心福利院重新交纳入户报装费,蒋家堰镇中心福利院被迫支付入户报装费、材料费共计22286元;2017年3月17日,蒋家堰镇中心福利院在其院内增设消防供水管道及喷淋设施,周某乙又以福利院的用水量增加,公司供水量有限为由,以停止供水威胁蒋家堰镇中心福利院支付报装费、材料费共计43773.02元。

5.2016年7月28日,竹溪县蒋家堰镇卫生院改建住院部卫生间,工程涉及住院部水管改建。被告人周某乙以卫生院的用水量增加,公司供水量有限为由,以停止供水威胁蒋家堰镇卫生院重新交纳入户报装费,蒋家堰镇卫生院被迫支付报装费6万元。

6.2016年,竹溪县蒋家堰镇烟草管理所因内部职工调整,未及时向**供水公司交纳水费,被告人周某乙以违反供水规定为由安排员工将该所停水销户,并要求蒋家堰镇烟草管理所重新交纳入户报装费。同年6月23日,蒋家堰镇烟草管理所为正常用水,被迫按周某乙要求重新交纳入户报装费2万元。

7.2011年6月,在建的谷竹高速蒋家堰段在修建蒋家堰村6组行人通道时,需挪动**供水公司供水管道。时任竹溪县谷竹高速协调指挥部**段某某、付某某,蒋家堰镇协调办杨某甲等人主动找到被告人周某乙协商,由指挥部支付改道费用,周某乙称改道需花费15万元,因周某乙要价太高协商未果。几天后,高速施工人员尝试施工能否避开供水管,施工时不慎将供水管挖破,指挥部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周某乙,周某乙拒接电话,并向政府工作人员扬言集镇百姓吃不上水就找高速施工方。鉴于此,指挥部委托蒋家堰镇政府协调解决,后蒋家堰政府与周某乙协商,迫于周某乙不维修供水管道、停水导致蒋家堰镇集镇群众无饮用水的要挟,指挥部及蒋家堰镇政府于2011年6月20日同意支付给周某乙索要的15万元供水管改道费。后周某乙安排张某某等10余名工人将供水管改道完毕,花费仅2万余元。2011年9月23日,指挥部将此款拨给蒋家堰镇政府,由蒋家堰镇政府转付给周某乙。

8.2011年,因竹溪县蒋家堰镇小坝子村4组18户村民房屋因地势较高,**供水公司无法供水。为解决用水问题,小坝子村干部找到王某戊,让王某戊水厂供水。王某戊与被告人周某乙协商,周某乙以小坝子村是本公司供水区域为由向王某戊索要10万元费用。经协商,王某戊被迫向周某乙支付1.5万元。

9.2017年5月底,竹溪县蒋家堰镇政府招商引资的景顺鞋厂在正常经营期间被突然停水,被告人周某乙以景顺鞋厂员工多用水量大,公司供水量有限为由索要4万元,后经蒋家堰镇政府党委**熊某某出面协商,周某乙将该费用降至2万元,蒋家堰政府被迫向周某乙支付2万元后,周某乙对景顺鞋厂恢复供水。

10.2011年左右,竹溪县蒋家堰镇踩新桥村6组村民陈某丙花费11万余元购买了万某甲己通水的商品房。后在按时交纳水费时,被告人周某乙以陈某丙所购房子自来水是万某甲的户头,要求陈某丙交纳6000元过户费。陈某丙认为不合理而拒绝交纳,周某乙安排工人将陈某丙房屋停水,致使陈某丙购买的房屋无水可用闲置至今。

11.2012年7月份,寿康永乐超市(竹溪总店)在竹溪县蒋家堰镇租用万某乙开发已经报装用水的一层门面开寿康超市分店。被告人周某乙以超市用水量大为由要求再次交10万元钱才能供水,后超市经理瞿某某要求万某乙解决,万某乙找周某乙协商未果后,便从老水井给寿康超市供水,周某乙得知后将万某乙之前缴纳的19.6万元报装费退给万某乙并停止向万某乙房屋的供水。万某乙便准备自行打水井供水,后周某乙找到村、镇及水务局,禁止万某乙私自打水井,后经协商万某乙交给周某乙6万元报装费,水厂给其通水,万某乙打水井费用自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竹溪县蒋家堰镇中心学校、蒋家堰镇动物防疫站等单位提供缴费票据及清单、竹溪县蒋家堰镇财政所出具记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徐某丙、万某丙等35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戊、万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三、被告单位**供水公司、被告人周某乙强迫交易罪事实

被告人周某乙从竹溪县水务局买断蒋家堰水厂,于2003年10月30日成立**供水公司。周某乙买断后将小坝子村、黄土岭村、踩新桥村、颜某乙村、蒋家堰民主村、长梁茶场、汤家坝村、刘家湾村、蒋家堰集镇划定为本公司供水区。为快速牟取非法利益,周某乙个人制定诸多涉水管理及收费规定,如:本公司供水区内其他水厂不得进入供水、本公司供水区域用水户只准使用本公司的供水;用水户需先行到公司申请报装,按要求交纳高额的入户报装费,开发商报装按照户数报装收费,个人自建房屋按照楼层报装收费;新用户入户管材必须购买本公司指定价格商品,老用户入户管材损坏后必须购买本公司指定价格商品,*甲公司职工上门安装、维修,并支付相应工时费,否则不予供水或停水;公司供水区域内用户在用水期间如需更改、维修室内外管道必须到公司再次申请报装,否则将停止供水。被告人周某乙凭借垄断优势,通过**供水公司将其意志实施,收取高额报装费、材料费。

被告人周某乙依托被告单位**供水公司的垄断地位,对不服从规定的用水户采取停水、责令张贴检讨、罚款、销户、辱骂威胁、暴力殴打等各种暴力及“软暴力”手段,不断提升自身在蒋家堰镇的影响力,给当地老百姓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严重的破坏了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左右,竹溪县蒋家堰镇颜某乙村6组村民共同出资在颜某乙村6组二堰洲(小地名)处自建了一个水井,用来解决村民吃水问题。被告人周某乙的弟弟周成立数次阻拦并威胁,让村民不要吃自建水井里的水,颜某乙村6组村民推举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到镇政府反映情况。周某乙得知此事后,为让颜某乙6组村民使用该公司的自来水,于2008年11月的一天,带领刘某乙到颜某乙6组李某丁家对李某乙实施殴打,并要求李某乙将该组自建的水井供水管挖断,否则要抄李某乙的家。迫于被殴打和威胁,李某乙当日将二堰水井挖毁,此后颜某乙6组村民长达三四年时间无水可用,直至2012年向被告单位**供水公司申请报装自来水,交纳高额报装费后,才得以用上自来水。

2.2012年5月,竹溪县蒋家堰镇颜某乙村3组村民颜家乡将自家老房子拆旧建新,房子建好后,因被告单位**供水公司报装费和水费收费较高,自家离河只有2米左右的距离,颜家乡便想自己在河边打井解决饮水问题,但又惧怕周某乙知道后找麻烦,便找到周某乙。周某乙以河里的水被买断了为由不允许,并告知颜家乡打水井只能去山上打,且打了水井,以后申请使用其水厂的自来水,水厂不会开户。颜家乡考虑后被迫使用*乙公司的自来水,并按照周某乙的要求,按照房屋地上3层加地下室1层,每层两户,总计8户交纳报装费25600元。并按照水厂规定从水厂购买了9000余元的水管,从*乙公司供水管道连接到颜家乡家楼梯间位置。考虑*乙公司管材价格高,颜家乡从其他地方购买室内的水管并安好,*乙公司得知后,要求颜家乡将室内安装好的水管毁掉并安装水厂的水管,后经说情,周某乙同意安装好的水管不毁,但必须让其购买一批水厂的水管,否则不供水,颜家乡被迫重新在*乙公司购买管材,花费人民币4500元。

3.**供水公司按照被告人周某乙的个人规定,以其水厂形成的垄断地位收取高额入户报装费,强迫用水户购买水厂供水材料。2009年至2018年期间,**居民,需要使用自来水时,均被迫按照周某乙所要求交纳高额报装费及材料费,经鉴定,2009年3月2日至2018年5月共计收取人民币633997.9元。

4.2007年7月,竹溪县蒋家堰镇蒋家堰村7组村民某某乙因建议水厂改善水质得罪了被告人周某乙。周某乙带着水厂工人将某某乙家自来水入户管锯断停止供水,并扬言让某某乙家世世代代吃不上他的自来水。2007年9月份,某某乙准备装修在集镇开发商欧某某新购买的商品房,请人给周某乙说情申请用水,但周某乙拒绝,后某某乙因新房无水可用将房屋退给开发商欧阳勇,仍然住在自家老房子(后拆旧建新)。直至2014年,周某乙建别墅搬家,某某乙儿媳刘某丙前去送礼并说情,周某乙才同意给某某乙家老房子供水。

5.2017年9月份,蒋家堰镇踩新桥村村民付某某从自家二楼连接一根软管,将自来水接到一楼给其父母使用。被告人周某乙知道后,以付某某只报装了二楼没有报装一楼,违反公司规定将二楼水接通到一楼为由,*丙公司工人将付某某家中停水。付某某与母亲李某戊为此事到蒋家堰镇人民政府上访也未得到有效解决。停水一个多月后,经村**万某丁多次请求,付某某到周某乙水厂承认错误,周某乙才同意供水。

6.200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某乙以多种理由安排工人先后对殷某某、李某己、万某乙、杨某乙等30户用水户实施停水、责令罚款;2007年至2018年间,先后对李某庚、某某刘、蒋某某等35户用水户停水、责令书写检讨书(保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供水公司保管的用户缴费明细、账本等物证;2.竹溪县物价局提供的报告、批复等文件资料、竹溪县工商局、水务局、税务局提供的档案资料、竹溪县蒋家堰镇财政所出具记账凭证、竹溪县蒋家堰镇林业站等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收款收据、缴费单等书证;3.证人李某丙、谢某某、刘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某某乙、付某某、殷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李某乙及李某丁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乙伙同凌某甲等人随意殴打多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致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被告人周某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竹溪县**供水有限公司擅自划定供水区域,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乙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波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50868****。

2.被告单位竹溪县**供水公司诉讼代表人周某甲,住十堰市张湾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39728****。

3.案卷材料23册,司法鉴定意见书2册,光盘26张,物证1箱(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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