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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40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4号附49号华龙苑鑫宇天地网吧内,趁被害人肖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苹果XR手机盗走,后在鱼洞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给游摊。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35元。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周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西门路被捉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等笔录;

6.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顺杰

检察官助理:张  琳

2020年12月8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电话:1320621****)现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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