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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张某学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05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幢**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0年10月、2011年8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五个月;分别于2014年2月、2015年10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7年3月2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9年3月4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学,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30日、于2015年9月1日,分别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接到吸毒人员韦某某购买200元毒品的电话,其同意后遂收到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200元人民币。当晚23时许,其伙同被告人张某学,将张某学购买的一小包冰毒可疑物和二颗麻古包裹在烟盒中,由其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张某学来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马王坪正街29号附1号路口边,张某学在摩托车副驾驶位置上将一小包净重为0.16克的冰毒可疑物和两颗净重为0.2克的麻古贩卖给韦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冰毒可疑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可卡因、海洛因、氯胺酮等成分,从二颗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手机通话清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学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7.手机通话视频、通话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学,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供他人吸食,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其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二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二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再犯贩卖毒品罪,均系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其二人均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学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建议没收作案工具黑色苹果8plus手机一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新

                                     检察官助理  张俊华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学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拾张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提讯证贰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黑色苹果8plus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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