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1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后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1日2时许,刘某某(已判决)带领林某某(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与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本市花果园中央商务区附近,与老四带领的王某某、余某某等人汇合后,让卖淫女先进入被害人张某某所住的秀舍恋酒店房间,后林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余某某进入该房间,以索要卖淫出台费为借口,对张某某实施威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强行转走张某某8800元,并抢走其2600元人民币现金。
同年2月6日凌晨,刘某某带领被告人周某某与林某某、杨某某来到本市花果园Q区4栋附近,让卖淫女先进入被害人谭某某所居住的2609号房,卖淫完成后,刘某某、林某某、杨某某、周某某进入该房间,以索要卖淫出台费为借口,对谭某某实施威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强行转走谭某某的8399.88元人民币,并抢走其7600余元人民币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涉案照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2、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两次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中一次系入户抢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周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甘霖 2020年9月1日
附件: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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