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19〕420号
被告人周成效,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8********,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组。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年7月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组。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年7月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1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成效、周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成效、周某甲夫妻为牟取非法利益,从2019年6月25日开始在祁东县建汉大酒店C3栋帝皇K歌足浴养生会所五楼先后招募卖淫女刘某甲、杨某某、谭某某、马某某等人,进行统一食宿、编号管理,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上述卖淫女以每次800元、900元、11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分别与嫖客李某甲、李某乙、万某某等人在该场所发生性关系。获取的赃款由被告人周某甲进行管理,然后与各卖淫女五五分成。被告人周成效、周某甲共分得赃款2.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杨某某、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成效、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成效、周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招募、雇佣妇女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还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艺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成效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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