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7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17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从他人处购进卷烟后存放在其租用的东兴市**海产品加工厂**号仓库再用于出售。2019年7月5日19时许,民警在该仓库内查获白沙(NISE)644条、Black owl 150条、新牡丹150条、南洋红双喜(硬)50条、南京(炫赫门)355条、LOTUS(LIANHUA)1100条、芙蓉王(硬)49条、红牡丹525条、ESSI(menthol)600条、玫瑰花(沉香)400条、云烟(如意)6条、A8kima 200条、沉香(LICTOR)100条、A8kima(蓝白)350条、莲花(专供出口)50条、LOTUS(LIANHUA)126条、莲花(金专供出口)150条。经鉴定,该批卷烟除白沙、红双喜、云烟属真品卷烟外,其余的均属伪劣卷烟。经认定,该批卷烟价值人民币622130元(其中白沙、红双喜、云烟三品牌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83888元;其余的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538242元)。
民警在谢某某(另案处理)租用的东兴市**路*号仓库查获周某某出售给谢某某的红牡丹香烟10件(500条)。经鉴定,该批卷烟属伪劣卷烟。经审查,该批卷烟的交易价值为人民币13000元。经核查,周某某在防城港市辖区内未申办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香烟、手机等物品。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荣虎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伍卷、手机等物品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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