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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建平盗窃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48号

被告人周建平,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号,2017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张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建平于2020年7月7日1时许,在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街**信用社门口附近,通过暴力撬锁方式,盗走被害人余某某一辆价值1305元的酷顺牌TDTO2Z型电动自行车。民警于同日8时许抓获被告人周建平,缴回赃物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作案工具(照片);

2.相关书证;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建平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建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平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周建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建平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建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建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建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立斌

检察官助理:陈浩宇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建平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七字型套筒一把,六角一字批一个,暂由开平市公安局保管,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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