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4135号
被告人周建平,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其他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区**栋**单元**户,现住南昌市红谷滩区**小区员工宿舍。1989年10月30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治安罚款四百元;1991年6月5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1996年6月28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二千元;2001年,因贩卖毒品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因盗窃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1月25日,因赌博、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合并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因盗窃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因贩卖毒品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2017年,因盗窃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平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周建平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区**栋**单元**室家中容留姚某某吸食毒品。
22020年5月中旬(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周建平在家中(地址同上)容留姚某某、胡某某吸食毒品。
3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周建平在家中(地址同上)容留姚某某、胡某某吸食毒品。
4、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周建平在(地址同上)家中容留姚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7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周建平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4被告人周建平的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5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建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平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建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y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建平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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