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2197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2月12日被广东省吴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4年2月26日被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4日被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11月24日因盗窃被蒲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大道下段盗窃道路路灯(未使用)电缆线56.8米。经蒲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46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92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金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换押证、提讯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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