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1月15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2012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晋江市**街道**路**珠宝店内,以“看项链”为名,趁店员不备抢走该店1条重达108.053克价值人民币49697元的带有龙头吊坠的黄金项链及1条重达94.62克价值人民币43218元的竹节黄金项链。被告人周某某将上述竹节黄金项链卖给福建省石狮市**金银珠宝店陈某某,后该条项链被熔为金块。
当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建省石狮市**路**购物广场附近马路上抓获被告人周某某,从其处扣押到上述带有龙头吊坠的黄金项链,从陈某某处追回被熔的金块,上述扣押和追回的物品均已发还给被害珠宝店。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赃物及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及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黄金项链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对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清都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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