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周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路**号,现住原籍。2008年1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9月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000元;2017年11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又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周某从叫“张某某”的男子处获得六小包冰毒,并将冰毒带至商洛市洛南县欲出售。后周某在西安市高新区沙井村找朋友时,告诉其老乡杨某甲和杨某乙他有毒品,如果有人要让联系他。2019年11月19日22时许,杨某甲联系周某要买毒品,周某随身携带冰毒到西安市高新区沙井村杨某甲租住的民房楼下面的楼梯旁边,卖给杨某甲一小包冰毒,杨某甲支付周某人民币三百元整,后周某离开,杨某甲当晚将所购买的冰毒吸食。2019年11月20日15时许,杨某甲再次联系周某到其租住的房屋,周某到杨某甲房屋后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抓获,民警现场从周某身上搜出五小包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的物品。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周某处提取的疑似毒品的物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该毒品毛重2.2166克,净重1.606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指定管辖的批复、指定管辖的函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贩卖海洛因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属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有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晓华

检察官:冯莎莎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电子卷宗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