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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乡**村**号,唐山**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2日,唐山**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公司)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位于唐山市路南区**购物中心**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被告人员某某。唐山**公司对外宣传称其是南京**店,并通过发传单、会议宣传等手段以10%至36%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存款, 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向赵某某、毛某某、谷某甲、谷某乙、莫某某、秦某某、任某某、孙某某、吴某某9人共计吸收资金33万元,均已打款给由曹某某控制的**投资公司。被告人员某某到案后,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的提成及工资获利人民币13650元予以退缴。

2020年11月26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判决书、投资合同、收据、**营业执照、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员某某供述和辩解;

4唐正司法鉴定中心【2020】会鉴字第018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5李某某等对员某某的辨认笔录;

6.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等光盘1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员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同时有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晓松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0年12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零45张,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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