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17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10月、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5年5月、2016年1月、201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协信星光广场的华为授权体验店内(重庆施乐惠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开设),趁店员不备将展示柜台上的一部华为Mate30pro手机拿走,后在南坪万达广场“明贵寄卖行”以2000元价格销赃。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手机价值2000元。
2020年1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巴南区界石镇贤达宾馆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单位重庆施乐惠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
3.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0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莹
检察官助理 闵丰锦
2021年3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散页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