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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犇玞、胡某、李某某、程某甲、朱某甲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吴犇玞,绰号“兵哥”、“老一”,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黄山市**区**队负责人,**会所合伙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曾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5年2月2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罚金5000元;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0年3月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绰号“小小斌”、“老二”,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86********,汉族,小学文化, **会所合伙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9月被安徽省歙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阿波”,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06年12月26日、2007年12月29日、2012年4月12日、2019年7月5日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绰号“阿利”,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镇**村**组。曾因多次寻衅滋事于2010年8月13日被黄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4月23日被安徽省休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乡**村**组**号,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犇玞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胡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吴犇玞通过自己或与被告人李某某、胡某合伙开设的担保公司、赌场对外高息放贷给他人用于资金周转或赌博,在被害人未及时偿还的情况下,吴犇玞指使被告人程某甲、胡某、朱某甲、李某某等人采取上门滋扰、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聚众造势、随意殴打等软暴力手段要债,逼迫多名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虚高借条、欠条,并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通过威胁、诉讼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以被告人吴犇玞为首,被告人胡某、程某甲、李某某、朱某甲等人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害人迫于吴犇玞等人的势力,选择忍气吞声,不敢报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吴犇玞与他人合伙多次在阜上路国税局附近出租房、徽商故里酒店房间、足浴店楼上包厢内聚众赌博,由胡某帮忙抽水,程某甲在赌场内“放炮”。参赌人员有吴某乙、汪某甲等人。

其中,2015年底至2016年3月,被告人吴犇玞伙同被告人胡某、李某某在联通公司对面巷弄开了一间麻将厅,供他人打下岗麻将或双扣赌博,雇佣被告人朱某甲负责抽水,抽水比例为庄家上庄时抽10%,下庄抽5%;安排被告人程某甲负责“放炮”给参赌人员,收取1万元一天300-500元的利息。同时被告人吴犇玞、胡某、李某某等人还于每日凌晨,先后在该麻将厅内、李某某家中、雷汀曼酒店、江畔雅居酒店、阿里山茶楼等地组织人员以打“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共聚众赌博40余场次,每场参赌人数约10余人,参赌人员有孙某甲、方某某、李某某、叶某某、凌某某等人,累计参赌150余人次,共抽水15万余元,由吴犇玞、李某某、胡某在扣除人员开支后按照吴犇玞占5成、李某某、胡某各占2.5成的比例进行分配。开设赌场期间,朱某甲获利0.4万元,程某甲获利0.9万元。

2.2011年12月份,被害人吴某甲因工程周转从被告人吴犇玞处借款,在支付第二个月高额利息后其无钱偿还。被告人吴犇玞便多次带人到吴某甲家中要债,其中2012年6月24日,吴犇玞带人到吴某甲家中要债,吴某甲妻子报警,后民警出警告知吴犇玞等人协商解决或通过法院处理。

2012年12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吴犇玞、程某甲等人到吴某甲家中要债,吴某甲请求第二天筹钱还债,吴犇玞便让陈某某(另处理)等人待在吴某甲家中看着吴某甲,防止其逃跑。次日早上,吴犇玞、程某甲到吴某甲家给陈某某送饭并向吴某甲要钱。直到下午,陈某某等人才离开吴某甲家。

2013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吴犇玞、程某甲去吴某甲家中未找到吴某甲,后在路上遇见吴某甲便开车将吴某甲带至江畔雅居酒店房间。吴犇玞要挟吴某甲不还钱就不要离开,并安排程某甲叫来的被告人朱某甲和陈某某晚上在酒店看着吴某甲,吴犇玞、程某甲则在白天给朱某甲、陈某某送饭并逼吴某甲还钱。直至1月23日凌晨,吴某甲趁朱某甲、陈某某睡着之机跳窗离开酒店。吴某甲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36小时。

3.2013年至2014年,被害人吴某乙在被告人吴犇玞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借款用于赌博,本息累计5万元未还,后吴犇玞多次找吴某乙还钱。2014年上半年一天,被告人吴犇玞找到吴某乙,并带其到七天连锁酒店一房间内,提出让吴某乙与柯某某(绰号“老黑”,欠吴犇玞9万元赌债)“对赌”(一副扑克牌各抽一张比大小,三局两胜),输的一方要承担赢方欠吴犇玞的债务。吴某乙与柯某某对赌后输了,吴犇玞让吴某乙出具了一张9.1万元的欠条,承担柯某某欠吴犇玞的债务。

2014年7月份,为让吴某乙父亲吴某丙帮助还债,被告人吴犇玞提出由吴某丁出面做“局”,让吴某乙打一张15万元的欠条给吴某丁,以不存在的车辆进行抵押,并将欠条时间提前到2014年3月20日。2014年7月16日,吴某丁在吴犇玞的授意下,拿着吴某乙打的欠条找到吴某丙,要求其还钱,后吴犇玞出面对吴某丙称吴某丁欠其15万元,吴某乙欠吴某丁15万元,直接由吴某乙负责偿还吴犇玞15万元,当日吴犇玞让吴某乙出具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给吴犇玞,并让吴某丙也在欠条上签字。同年8月8日,吴某丙代吴某乙偿还1万元给吴犇玞。后吴某丙从吴某乙处得知欠款实情,便不再理会吴犇玞的催债。2017年4月6日,吴犇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乙夫妻偿还借款14万元并支付利息1.05万元,后于2017年10月16日撤诉。吴某乙被敲诈勒索未遂10.05万元。

4.2015年年底至2016年上半年,被害人孙某甲在被告人吴犇玞、李某某、胡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输钱,从被告人程某甲处借了四万余元用于赌博。为归还“炮钱”,孙某甲从被告人吴犇玞、李某某、胡某三人合伙出资成立的黄山市**担保公司(吴犇玞为法定代表人)多次借钱,因未及时归还,被告人吴犇玞、李某某、胡某三人在公司内三次要求孙某甲将本金与利息一起出具欠条,最后一次出具了一张累计20万元的欠条。后吴犇玞等人多次催要未果,提出让孙某甲以其草市花园**幢**室的安置房作价26万元卖给担保公司,抵扣债务20万元,余款6万元归孙某甲。孙某甲无奈,于2016年4月7日与吴犇玞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应要求分别出具了收到房款21万元、定金5万元的收条。为制造虚假给付流水,吴犇玞从银行分别取出4.9万元和21万元,实际并未支付给孙某甲。2016年5月份,吴犇玞向屯溪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及购房款26万元。屯溪区法院于同年11月份判决孙某甲归还26万元房款及支付违约金5万元,总共31万元。

判决后,吴犇玞等人多次找孙某甲要钱未果。有一次,胡某到孙某甲位于草市花园的家中未找到孙某甲,吴犇玞让其用胶水将孙某甲家大门锁眼堵上。

2017年1月29日晚(农历年正月初二),被告人吴犇玞、李某某、胡某到孙某甲舅舅家找孙某甲,遭到孙家人拒绝,吴犇玞便让胡某通知程某某带人来帮忙要债。在得知孙家人报警后,吴犇玞、李某某、胡某从孙家出来在草市入口处遇见程某某带着朱某甲、朱某乙等人,被告人程某甲开车带着陈某某,吴犇玞让程某甲、程某某帮忙去找孙某甲要债。程某甲、程某某等人到孙某甲舅舅家,在被明确告知孙某甲不在的情况下,还欲强行进入屋内寻找,与孙某甲父亲孙某乙及亲戚发生肢体冲突,在互殴中,孙某乙持刀将朱某乙砍成轻伤二级。事后孙某乙想与朱某乙私下调解,吴犇玞以此为要挟,要求孙某乙必须将法院判决的31万元一次性付清才谈赔偿谅解的事情。孙某乙及其家人因害怕做牢,不得已答应吴犇玞提出的条件,支付35万元(其中赔偿款4万元)给了吴犇玞,吴犇玞让朱某乙出具了谅解书,后孙某乙被判处缓刑。孙某甲被敲诈勒索11万元。

5.2016年一天上午8点左右,因被害人李某某在被告人吴犇玞、胡某、李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赌博时,向程某甲借了“炮钱”未还,被告人吴犇玞指使被告人程某甲、朱某甲将李某某带到青皮树酒店房间内逼李某某还钱,下午5点李某某答应一周内还钱后才得以离开酒店。李某某被非法拘禁时间约9小时。

6.2018年2月至5月,被害人汪某甲多次向被告人吴犇玞借款用于赌博,本息累计15万元。后吴犇玞多次带人找汪某甲要债。同年5月23日,汪某甲与吴犇玞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草市花园小区**幢**室的房子及**号附属车库一起卖给吴犇玞,成交价42万元,为制造虚假给付流水,吴犇玞当日从银行取出15万元,并让汪某甲捧着15万元现金拍了照片就收回该15万元,并未实际支付,并让汪某甲出具了收到定金15万元的收条。后得知汪某甲将该房屋卖给江某某,吴犇玞便派被告人程某甲和陈某某等人采取换锁、阻扰装修等方式向汪某甲逼债,并于2018年7月3日向屯溪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甲交付房屋并返还双倍定金15万元。迫于压力,汪某甲同意江某某从购房余款中支付20万元给吴犇玞。吴犇玞于2018年7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汪某甲被敲诈勒索5万元。

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吴犇玞安排被告人程某甲等人在华山路牛羊满院楼上找到汪某甲,程某甲等人将汪某甲带下楼时,程某甲滑倒。下楼后,程某甲以汪某甲在背后推其为由用砖头打了汪某甲。汪某甲报警后,民警调解处理。

7.2016年,被害人汪某乙在被告人吴犇玞、李某某、胡某合伙开设的担保公司内多次借款,本息累计10万元。后汪某乙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及本金,2017年6月6日,被告人吴犇玞、胡某让汪某乙打了一张本息共计16万元的欠条给胡某。为制造虚假给付痕迹,当日吴犇玞转账16万元至胡某的中行账户,胡某将该16万取现后交给吴犇玞,并未实际给汪某乙。

后吴犇玞指使胡某多次采取威胁、故意毁损财物、诉讼的手段逼汪某乙还债:2017年7月17日,吴犇玞制作了一条“人民警察欠钱不还”的横幅给胡某,让胡某拿着横幅向汪某乙施压。胡某拍下横幅视频发送给汪某乙,汪某乙被迫还了1万元给胡某;2018年2月15日,被告人胡某到汪某乙家寻找未果,用石头砸了汪某乙家的玻璃;2018年7月5日,被告人胡某到汪某乙家寻找未果,又用石头砸了汪某乙家的玻璃。

2018年10月12日,胡某向屯溪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乙归还本金16万元。2019年2月份,屯溪区法院判决汪某乙归还本金16万元。汪某乙被敲诈勒索未遂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诉讼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程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吴某乙、吴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犇玞、胡某、李某某、程某甲、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犇玞在向被害人索要高利债务或虚假债务的过程中,指使胡某、程某甲、朱某甲、李某某等人通过非法拘禁、上门滋扰、故意毁损财物、随意殴打等软暴力手段,形成以吴犇玞为首,胡某、程某甲、朱某甲、李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吴犇玞、胡某、李某某、程某甲、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犇玞、胡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索要虚假债务,数额巨大,其中吴犇玞敲诈勒索既遂16万元,未遂16.05万元;被告人胡某敲诈勒索既遂11万元,未遂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既遂11万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在帮助他人索要债务过程中,多次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犇玞、程某甲、朱某甲在索债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犇玞、胡某、李某某、程某甲、朱某甲均触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检察官助理:储媛媛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犇玞、胡某、李某某、程某甲、朱某甲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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