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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版)_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王林(曾用名王志武),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湖口县**乡**村**组**村**号,现住九江市开发区**小区**室。2019年3月12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小军),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开发区**大道**号**区**组**栋**室,现住湖口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12年8月16日因犯赌博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江,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住址同前。2012年6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2日因犯赌博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8年3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8年12月5日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从景德镇监狱解回再审。

被告人沈迢剑(绰号“阿呆”),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住址同前。2008年5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08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1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9年6月3日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从景德镇监狱解回再审。

被告人王文星(绰号“蚊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4********,汉族,中专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路**号,现住湖口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喜波,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口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05年1月2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5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激光,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小区**栋**室。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建佳,男, 198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丁轩,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口县**城。2010年7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赌博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4月12日止。2018年12月5日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从温圳监狱解回再审。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住址同前。2018年3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口县**乡**村**组**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4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巷**号,现住湖口县**宿舍楼。2005年5月2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绰号“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0********,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住址同前。2011年1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至2012年12月10日止。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某甲,曾用名饶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乡**村**组**号,住址同前。2008年12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0年10月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2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乡**村**组**号,住址同前。2016年5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住址同前。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另案处理)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住址同前。

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焕(绰号“耀眼”),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住址同前。2016年3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交通肇事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住址同前。2011年1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2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1********,汉族,大专文化,江西**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口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口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绰号“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大道**号,现住湖口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住址同前。2011年11月18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路**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小区**栋**单元**室。1994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00年12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绰号“某丁”),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7******** ,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住址同前。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路**号,现住湖口县**镇**村**湾。2019年5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乡**村**组**号,住址同前。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戊”),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小区**号。2016年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绰号“某己”),男, 197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口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口县**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公民身份号码3413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镇**街**号,住址同前。2019年9月5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王林、曹喜波、任激光、廖建佳、沈迢剑、王文星、刘江、周某甲、陈某甲、周某乙、叶某甲、廖某甲、许某甲、方丁轩、彭某甲、徐某乙、饶某甲、繆某某、杨焕、张某甲、沈某甲、谢某甲、史某甲、周某丙、柳某甲、王某甲、徐某甲、张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世纪九十年代,欧阳某甲(另案处理)开始在湖口县“混社会”。1998年至2002年,欧阳某甲采取暴力殴打等手段逼迫雁列山隧道砂石供应承包商夏某甲和牛湖公路改造砂石供应商宛某甲退出经营,独自承揽该两个项目材料供应,“赚取人生第一桶金”。

2003年左右,欧阳某甲进入鄱阳湖、长江水域,采取盗采、超采等手段非法采砂,迅速积累资金。在此过程中,欧阳某甲招揽、拉拢当时“混社会”很有名气的陈某乙、吴某甲、张某丙(3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及其手下成为小弟;欧阳某乙(另案处理)招揽、拉拢同样“混社会”较有名气的黄某甲、黄某乙(2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及其手下为欧阳某甲“站泵”;同时欧阳某甲召集欧阳某丙(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吴某某等亲属在采砂船上帮忙,逐渐形成以欧阳某甲、欧阳某乙为首,具有三级以上层次,拥有一定经济实力,人数众多,并以暴力为后盾的违法犯罪组织。

2004年上半年,欧阳某甲指使陈某乙、吴某甲、张某丙等人带领从原星子县、九江市请来的“刀手”叶某乙、邹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暗杀手段,连续砍杀鄱阳湖采砂的竞争对手黄某丙,并且误将吕某甲砍成重伤,此案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黄某丙等原采砂人员均不敢到鄱阳湖采砂,形成一家独大的垄断地位,此为以欧阳某甲为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标志性案件。

2008年左右,欧阳某甲等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从采砂船“上岸”,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插手房地产项目等手段攫取巨额财产。2010年左右,欧阳某甲退居幕后,扶持欧阳某乙走上前台,大量吸收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丁、史某乙、陆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一大批“打手级”人物归入欧阳某乙手下,号称“阳氏家族”,大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姓,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基层政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一)组织特征。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有不成文的纪律规约。

该组织以欧阳某甲、欧阳某乙为首,陈某乙、吴某甲、黄某乙、欧阳某丙、欧阳某丁(另案处理)、陆某甲、史某乙、黄某丁、黄某甲、周某丁(另案处理)及王某乙(另案处理)为骨干,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90余人。

直接跟着欧阳某甲的有陈某乙、吴某甲、欧阳某丙、周某丁、王某乙、张某丙、黄某戊、徐某丙、吴某乙、杨某甲、刘某甲、欧阳某戊(后6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吴某某、王林、王文星、任激光、廖建佳、张某乙、徐某乙。陈某乙、欧阳某丙、吴某甲、刘某甲、张某丙、王某乙主要负责打架斗殴,周某丁、吴某某、王林、黄某戊主要负责做生意赚钱,徐某丙、王文星、徐某乙担任司机,任激光、廖建佳、张某乙担任保镖,欧阳某戊、吴某乙、杨某甲负责管账。陈某乙带的小弟有被告人曹喜波;吴某甲带的小弟有被告人周某乙、徐某丁(已故);欧阳某丙带的小弟有谢某甲、方某甲(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廖某甲,谢某甲手下有甘某某、邹某乙、唐某甲(3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史某甲、周某丙,方某甲手下有殷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带的小弟有黄某己、余某甲、徐某戊(均另案处理)。

直接跟着欧阳某乙的有欧阳某丁、陆某甲、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丁、史某乙、黄某庚、李某甲、吕某乙、彭某乙、饶某丙、王某丙、朱某甲、沈某甲(后8人均另案处理)和王某丁、李某乙(2人已故)、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及周某戊、殷某乙、高某甲、彭某丙、王某戊、张某丁、阳某甲、李某丙(后8人均另案处理)。欧阳某丁、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丁、黄某庚、史某乙、李某甲、周某戊、饶某丙、陈某甲、殷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李某乙主要负责打架斗殴,吕某乙、高某甲、彭某乙、李某丙主要负责开设赌场等非法手段赚钱,朱某甲、沈某甲、彭某丙主要负责陪同吸毒,周某甲、王某戊担任司机,张某丁、阳某甲负责管账。欧阳某丁带的小弟有曹某甲、张某戊、周某己、梅某甲、叶某丙(均另案处理),张某戊手下有被告人沈某甲、谢某甲及李某丁、朱某乙、杨某乙(后3人均另案处理),叶某丙手下有张某己、舒某甲(均另案处理);黄某乙带的小弟有被告人杨焕、繆某某、夏某乙、夏某丙、吴某丙(后3人另案处理);黄某甲带的小弟有徐某己、周某己、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沈迢剑,徐某己手下有被告人彭某甲、饶某甲,彭某甲手下又有被告人柳某甲、王某甲;黄某丁带的小弟有被告人刘江、方丁轩、许某甲及刘某乙、王某癸、朱某丙(后3人均另案处理),刘某乙手下有叶某丁(另案处理),朱某丙手下有吴某丁(另案处理);史某乙带的小弟有被告人叶某甲、徐某甲及王甲甲(另案处理);李某甲带的小弟有被告人张某甲及汪某甲(另案处理);周某戊带的小弟有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均另案处理)。

欧阳某甲、欧阳某乙等人要求手下小弟对老大绝对尊敬、服从,不能直呼老大姓名;做事要勇、要狠,打架一定要打赢;出了事要自己扛,不能供出老大;部分成员集中住宿,作案工具统一管理等。违反规矩要受到惩罚,黄某丁、黄某乙、吕某乙等均因违反组织规约受到欧阳某乙殴打。

(二)经济特征。该组织成员以组织势力为支撑,通过暴力、胁迫等违法犯罪手段,强取豪夺,聚敛巨额财产,用以支持组织的活动。

该组织在欧阳某甲、欧阳某乙组织领导下,在鄱阳湖、长江水域盗采超采砂矿,非法获利人民币1亿余元(以下币值均指人民币);开设赌场,抽头渔利,非法获利1千余万元;高息放贷,“跟脚”催收,非法获利2亿余元;抬高房价,拒付欠款,殴打维权群众,在“巴黎春天”、江铜小区房产项目中非法获利2亿余元;强占“长包房”,收取“保护费”,消费不买单,敲诈“好处费”,以及强势插手棉花收购、煤炭经营、粗砂销售、索要干股等,非法获利数百万元;最后将部分赃款投资股票,去黑洗白,非法获利7千余万元。

为了维系组织的发展,欧阳某甲、欧阳某乙等人将所获赃款的一部分用于豢养组织成员,奖励有功小弟,安排集中食宿、购买作案工具,探望服刑人员,慰问成员家属,提供躲风资金,出钱治伤看病等。

(三)行为特征。该组织以暴力为后盾,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以欧阳某甲、欧阳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形成、发展、存续过程中,长期在湖口县境内实施暴力犯罪,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财物,欺压残害群众。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案件81起,造成死亡3人(本方人员),重伤3人,轻伤21人,轻微伤30余人;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严重侵害公民财产权利案件30起,造成公民财产损失数千万元;此外还有非法持有枪支、非法采矿、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帮助毁灭证据、窝藏包庇、妨害公务、非法侵入住宅、开设赌场、保险诈骗、洗钱等其他犯罪28起,违法事件4起。

(四)危害性特征。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在湖口县境内称霸一方,在采砂、赌博、高利贷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欧阳某甲、欧阳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湖口县境内近15年,从鄱阳湖采砂开始,通过“暗杀”手段迫使黄某丙等竞争对手退出,垄断整个湖口采砂行业。在湖口,开设赌场都必须经过欧阳某乙同意,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室和KTV娱乐场所均有“阳氏家族”看场子收保护费。通过高利贷手段拖垮湖口几乎所有房地产开发商。此外,该组织还插手棉花收购、煤炭销售、汽车运输等其他行业,几乎所有能够赚钱的行业都能看到“阳氏家族”强买强卖的身影,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

该组织多次组织大规模聚众斗殴,特别是组织多起“暗杀”式故意伤害,在湖口县造成恐怖气氛,很多受害者摄于该组织的淫威不敢报案,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该组织倚仗长期违法犯罪形成的社会影响力,在湖口县横行霸道,称霸一方,扰乱基层政权,腐蚀国家干部。欧阳某甲在舜德乡违章建房,乡村干部无人敢管;欧阳某丁等人与巡湖人员产生纠纷,将南北港水产场办公用房砸烂泄愤;“巴黎春天”长期拖欠土地出让金,政府催收通知竟然拒收;一甲石矿工作组清算,工作组长受到欧阳某甲当面威胁;环卫所收费、渔政局执法,都有黑社会成员的身影……多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保护伞”问题被立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欧阳某乙等人供述及其他同案人供述,被害人戢某某等人陈述,证人黄某庚等人证言,看守所上账凭证、高利贷借款凭证、采砂分红记账等书证,伤情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

2以欧阳某甲、欧阳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

(1故意伤害罪

1.为了垄断湖口采砂行业,欧阳某甲预谋砍杀竞争对手黄某丙。2004年2月23日,欧阳某甲给张某丙1万元,张某丙通过唐某乙联系到江某甲等四人(均另案处理);欧阳某甲同时给陈某乙5000元,陈某乙找叶某乙,叶某乙找到黄某辛、陈某丙、“某庚”、“某辛”(均另案处理)两伙人在兴湖山庄汇合。当晚9时许,吴某甲带着欧阳某甲安排其购买的刀具,召集张某丙、陈某乙两伙人到黄某丙居住的湖口县土管小区附近,经吴某甲指认,陈某乙等人持刀冲进巷子将黄某丙砍伤。经鉴定,黄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2004年2月27日晚,吴某甲、陈某乙得知鄱阳湖采砂竞争对手刘某丙的手下叶某戊住在香炉峰宾馆,即向欧阳某甲报告,欧阳某甲安排七、八个年轻人与吴某甲、陈某乙在现场蹲守。次日上午9时许,经吴某甲指认,蹲守在此的七、八个年轻人持刀砍杀从宾馆出来的叶某戊和叶某己。经鉴定,叶某戊伤情为轻伤一级,叶某己伤情为轻伤二级。

3.2004年4月,欧阳某甲再次指使邹某甲砍杀黄某丙,邹某甲带孔某某、李某戊到湖口多次踩点。同月24日21时许,邹某甲安排孔某某、李某戊、陈某丁、刘某丁、聂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持砍刀在湖口县“零点网吧”,将坐在黄某丙之前打电玩位置的吕某甲砍伤。经鉴定,吕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乙级。

4.2007年5月26日晚,黄某乙与黄某庚(已判刑)在湖口县鄱阳湖大市场遇见杨某丙,黄某庚想起欧阳某乙曾说过杨某丙说了他的坏话,便联系黄某甲安排人来教训杨某丙,黄某甲安排两名小弟踢了杨某丙两脚。杨某丙叫来崔某甲等人带刀寻找踢他的人,黄某庚见状再次联系黄某甲安排徐某己、沈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到达现场,同时黄某乙也叫来黄某壬(另案处理)。聚集后,黄某庚要杨某丙下跪,杨某丙不从,徐某己等人便持刀对杨某丙砍杀。经鉴定,杨某丙伤情为轻伤甲级。

5.2007年7月,欧阳某甲让被告人吴某某、欧阳某乙(已判刑)等人去湖口各砖厂卖煤,新塘砖瓦厂因一直使用陈某戊的煤而拒绝购买,欧阳某甲指使欧阳某乙带人教训陈某戊。当月23日下午,吴某某、欧阳某乙纠集黄某甲、王某丙(已判刑),黄某甲、王某丙又纠集徐某己、沈某乙、秦某甲(3人均已判刑)、闻某某、沈某丙、梅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新塘砖瓦厂,误将林某甲当做陈某戊进行砍杀。经鉴定,林某甲伤情为轻伤乙级。

6.为了打压竞争对手,2008年2月,欧阳某甲给王某乙3万元找人砍杀周某庚。王某乙找彭某丁(另案处理)帮忙,当月21日0点30分许,周某庚带着女儿开车回家,彭某丁纠集张某壬、李某己(均另案处理)尾随进入石钟家苑小区,当着其未成年女儿的面砍杀周某庚。经鉴定,周某庚伤情为轻伤甲级。

7.2008年9月,因张某丙私自采砂,欧阳某甲给王某乙3万元找人砍杀张某丙。王某乙找彭某丁帮忙,并告知黄某乙。同年10月8日晚,黄某乙发现张某丙在“零点游戏室”,即告诉王某乙,王某乙通知彭某丁,彭某丁带蔡某甲、熊某某、冯某某、谈某某(均另案处理)进入游戏室将张某丙及在场的陆某甲砍伤。经鉴定,陆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张某丙伤情为轻微伤。

8.2008年11月24日,张某癸带人到欧阳某乙家楼下蹲守黄某乙,欧阳某乙觉得没面子,指使王某丁砍杀张某癸,王某丁让史某乙(已判刑)表现一下。当晚十时许,史某乙纠集曹某乙(已判刑)、梅某甲与被告人徐某甲、周某辛、潘某甲、“某壬”、王甲乙、王甲丙(后5人均另案处理)对张某癸、曹某丙等人砍杀。经鉴定,张某癸、曹某丙伤情均为轻伤甲级。

9.2009年,洪某某开设赌博机室没邀欧阳某丙入股,欧阳某甲认为洪某某不给其面子,指使欧阳某丙安排人砍杀洪某某。欧阳某丙指使方某甲,方某甲找来江某乙、殷某甲(案发时未满16周岁),交给二人二把菜刀到老交通局宿舍附近蹲守。同年7月27日2时许,洪某某回家准备开门时被江某乙、殷某甲砍伤。经鉴定,洪某某伤情为轻伤甲级。

10.2010年初,欧阳某甲认为黄某丙向公安机关对其举报,指使欧阳某丙找人砍杀黄某丙。欧阳某丙随即安排谢某甲、方某甲对黄某丙的住处和车辆“踩点”确认。2月18日晚,谢某甲安排被告人周某丙,周某丙叫来被告人史某甲、甘某某与方某甲一起持砍刀在湖口县土管小区门口守候黄某丙。当晚10时许,王甲丁借用黄某丙的白色猎豹车回到土管小区时,遭到方某甲、甘某某等四人砍杀。经鉴定,王甲丁伤情为轻伤甲级。

11.2010年6月6日晚,欧阳某丁和张某丁在鄱阳湖大市场与万某甲发生争执,万某甲抓伤张某丁,欧阳某丁将万某甲踢倒,之后张某丁告知其父亲张甲甲(另案处理),并一人到三里派出所报警验伤。万某甲接到派出所通知前来处理,张甲甲与妻子李某丙也赶到三里派出所,见到万某甲后,张甲甲用拳脚殴打万某甲,被民警制止。陆某甲接到欧阳某丁电话赶到派出所看情况,与张甲甲、李某丙陪张某丁到湖口县人员医院治疗,在急诊室碰到万某甲,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互殴。经鉴定,万某甲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12.2010年3月中旬,黄某乙在九江市区被潘某乙砍伤。2011年3月11日18时许,黄某乙、刘江、杨某丁(均已判刑)在湖口县长鑫娱乐城看见潘某乙,黄某乙指使刘江、杨某丁叫人来砍潘某乙。杨某丁纠集被告人杨焕、方丁轩和王甲丙(另案处理)、刘江在湖口县老党校附近出租屋内拿来砍刀,进入长鑫娱乐城将潘某乙砍伤。经鉴定,潘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13.2014年8月24日1时许,刘某戊等人在湖口县鄱阳湖KTV消费未买单,该店经理曹某丁(已判刑)找来看场子的刘某乙(已判刑),刘某乙纠集王某癸、叶某丁、殷某丙、周某壬、余某乙、李某庚(均已判刑)等人前往湖口金砂湾萍乡钢铁厂宿舍,持刀砍杀刘某戊。经鉴定,刘某戊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14.2014年6月,欧阳某乙安排殷某乙跟脚李某辛讨债,殷某乙多次催要未果被欧阳某乙责骂办事不力。2015年1月29日19时许,殷某乙纠集石某甲(已判刑)到李某辛办公室将李某辛砍伤。经鉴定,李某辛伤情为轻伤一级。事后欧阳某乙给殷某乙1万元躲风。

15.2014年黄某丁(已判刑)曾向李某乙(已死亡)借款,因债务问题产生矛盾。2016年9月10日21时许,李某乙等人在欧臣KTV唱歌时,黄某丁纠集许某甲、朱某丙、刘江、方丁轩(4人均已判刑)持菜刀当欧阳某乙的面对李某乙、陶某甲砍杀,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欧阳某乙叫黄某丁自首,并协调双方家属赔偿谅解。经鉴定,陶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16.2016年11月,欧阳某乙带黄某乙和周某甲等人去张家界玩,途中黄某乙和周某甲发生口角。同年12月27日晚,黄某乙与王林、周某甲等人在好想来烧烤店吃宵夜,黄某乙想起之前的口角,便指使被告人张某甲叫汪某甲一起来砍周某甲。张某甲找到李某甲和汪某甲,告知黄某乙要砍周某甲,李某甲让汪某甲同张某甲一起去。随后汪某甲、张某甲分别持柴刀、钢管前往烧烤店,将周某甲砍伤。经鉴定,周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事后欧阳某乙不让周某甲报案,叫黄某乙赔偿两万元私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指认现场笔录、检查笔录,伤情鉴定意见,被害人黄某丙、洪某某等人陈述,证人袁某甲、陈某己等人证言,欧阳某乙等人及其他同案人供述与辩解等。

(2聚众斗殴罪

1.2004年5月20日晚,崔某甲、周某乙(均已判刑)被王某戊等人砍伤,吴某甲认为是吴某丁指使。当月27日,吴某甲安排曹喜波(已判刑)带着周某乙、周某癸、郑某甲、刘某己(均另案处理)等二三十人持斧头、砍刀到吴某丁、鲍某甲经营的“客临凳娱乐城”进行打砸,双方互有损伤。

2004年6月16日晚,吴某甲(已判刑)为了挽回面子,带着彭某乙、王某乙、李某壬、董某某、沈某乙(后四人均已判刑)等人持斧头等冲入“客临凳聚乐城”进行打砸,并与吴某丁、鲍某甲持刀相持,听到警笛声后逃离现场。

吴某甲羁押期间,欧阳某甲帮其上账,释放时,欧阳某甲请其吃饭接风。

2.2013年12月3日,吕某丙(已判刑)被沈某丁、周甲甲(均已判刑)等人殴打,黄某丁纠集梅某甲、刘某乙、吕某丙及崔某乙、吴某丁、王某癸、周甲乙、方某乙、沈某戊、杨某戊、周甲丙(均已判刑)等人为吕某丙报仇,在鄱阳湖大酒店附近持刀互砍,造成施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施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案发后,黄某丁给吕某丙、崔某乙5000元躲风。

3.2014年8月16日晚,黄某丁与张甲乙(已判刑)得知杨某己(已判刑)带人打砸其在湖口流芳乡开设的赌场,纠集被告人刘江、叶某甲及朱某丙、刘某乙、张某戊(后2人已判刑)等人前往“救场”。刘江纠集被告人方丁轩、夏某丙等人,刘某乙纠集被告人许某甲、叶某丁、王某癸、王甲甲(后3人已判刑)等人,张某戊得到欧阳某丁同意后纠集被告人谢某甲及朱某乙、杨某乙、唐某甲、周某己等人,吴某甲得知后指使周某戊前去帮忙,王某乙得知后指使被告人饶某甲、周甲丁(另案处理)前去帮忙。黄某丁让大家把车牌遮拦,行驶至城山镇政府门口路段,遇见砸完赌场返回的杨某己等人车队,黄某丁把车横拦在道路上,指挥众人持刀、钢管对杨某己车队砍砸,并拦截其中一辆,将车上人员刘某庚(已判刑)砍伤。

4.2015年3月22日中午,欧阳某丙、饶某丙等人在湖口县南北港水域钓鱼,与巡湖人员沈某己等人发生冲突,周某戊通过刘某己与沈某己等人约定当晚在湖口县中医院侧门斗殴。欧阳某丁、饶某丙纠集黄某丁、曹某甲和叶某丙、李某丁、梅某甲、舒某甲、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与张某戊、周某戊、刘某乙等人,沈某己、刘某己纠集夏某丁、严某某、周甲戊等人(均另案处理)持砍刀、钢管在湖口县中医院大门附近斗殴,造成数人不同程度受伤和车辆受损。案发后,陈某乙出面找欧阳某乙协调,陈某乙代为赔偿2万元给饶某丙治伤,双方不再追究。

5.2015年12月17日晚21时许,黄某甲、沈迢剑(均已判刑)等人在欧阳某丁开设的欧臣KTV唱歌,沈迢剑酒后与曹某戊在欧阳某丁办公室打闹,欧阳某丁指使张某戊等人将沈迢剑赶出去。张某戊、李某丁、梅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在推赶沈迢剑的过程中与黄某甲、沈迢剑等人发生争执。欧阳某丁责备张某戊等人办事不力,并给张某戊、李某丁、梅某甲发信息“杀阿呆”,随即张某戊等人分别去找沈迢剑。李某丁带着被告人沈某甲、叶某丁(已判刑)等人乘坐周某己驾驶的汽车在湖口县中医院附近发现沈迢剑等人,李某丁持刀砍伤沈迢剑,沈某甲被对方捅伤。

次日凌晨,黄某甲纠集梅某丙、周某己(均已判刑)等人与沈迢剑汇合,沈迢剑打电话给李某丁约到湖口新体育馆见面,李某丁经欧阳某丁同意,与张某戊纠集梅某甲、沈某甲、周某己、王甲丁、叶某丁、周甲己、周甲庚、张甲丙、杨某庚(后4人均已判刑)等人持砍刀在马路上站成一排。黄某甲驾车看见李某丁等人,直接加速朝人群撞过去,将王甲丁、张甲丙撞倒,并来回撞击三次。经鉴定,张甲丙伤情为轻伤二级,王甲丁伤情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6.2017年6月,因为周某乙被殴打一事,夏某丁(另案处理)与王某乙产生矛盾,双方多次约架未果。欧阳某乙得知此事,打电话给吴某戊等人,希望调停二人矛盾但未成功,遂叮嘱王某乙小心一点。

2017年7月16日晚,夏某丁与王某乙约定到马影镇董埂村打架。夏某丁、沈某己纠集周甲戊、严某某、刘某辛、鲍某乙、沈某庚、廖某乙(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持砍刀、鱼叉等先行赶到董埂村新路上埋伏。17日凌晨1时许,王某乙纠集徐某戊、汪某甲(均已判刑)、徐某丁、吴某己、王甲戊、廖某丙、张某壬、周甲辛(后6人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携带铁锹、菜刀、仿制手枪等前往约定地点,双方在董埂村新路上碰面后发生械斗,造成王某乙受轻伤、徐某丁死亡、多辆车辆撞毁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伤情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证人柳某乙、吴某庚等人证言,吴某甲、黄某丁等人及其他同案人供述与辩解等。

(三)强奸罪

1.2010年下半年一天,欧阳某甲带人在湖口县土管小区“味晶私房菜”吃饭。席间欧阳某甲示意周某丁、刘某甲和吕某乙等人轮番向被害人刘某壬敬酒,将刘某壬灌醉后,周某丁、刘某甲协助欧阳某甲将刘某壬带至欧阳某甲位于湖口三里街的典当行,欧阳某甲趁刘某壬醉酒,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2.2012年5月,欧阳某乙让沈某辛(另案处理)带女孩子给其玩,沈某辛将柯某甲带到九江市长虹北路丰源克拉城22号13幢B栋欧阳某乙租住的房子。欧阳某乙向柯某甲表明身份,讲述其混社会的经历后,将柯某甲扑倒床上,强行脱其衣服,与柯某甲发生性关系。

3.2013年上半年一天晚上,欧阳某乙强迫潘某甲到湖口县鄱阳湖大酒店长包房,强行脱掉潘某甲外套,意图与潘某甲发生性关系,潘某甲极力反抗,声称报警,并打电话向李某甲求救,李某甲过来敲门,潘某甲开门趁机逃离。

4.2013年左右,潘某甲带江某甲到鄱阳湖大酒店欧阳某乙的长包房玩,欧阳某乙安排江某甲到另外房间休息,自已吸毒后进入该房间,强行脱去江某甲的衣服,与江某甲发生性关系。此后欧阳某乙多次叫江某甲到湖口鄱阳湖大酒店、海正假日大酒店、君安大酒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5.2013年一天下午,江某甲金某某到欧阳某乙在鄱阳湖大酒店长包房,欧阳某乙将金某某推倒床上,抓住双手,用身体压着,并进行殴打,强行与金某某发生性关系。

6.2013年下半年一天晚上,欧阳某乙以打砸鄱阳湖KTV、殴打工作人员相威胁,强迫高某乙到海正假日大酒店长包房,命令高某乙脱掉衣服,强行与高某乙发生性关系。

7.2014年7月一天晚上,欧阳某乙得知鄱阳湖KTV新来了一批陪酒女子,要求KTV营销经理曹某己(另案处理)带女孩子来看看。曹某己带曹某庚等人到君安大酒店欧阳某乙长包房,欧阳某乙要求曹某庚留下,曹某庚害怕欧阳某乙的势力不敢反抗,被欧阳某乙强行发生性关系。

8.2015年下半年一天下午,欧阳某乙叫张甲丁到鄱阳湖大酒店长包房,强行脱其衣服,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张甲丁极力反抗,欧阳某乙打了两个耳光,张甲丁准备跳楼,欧阳某乙遂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指认现场笔录,被害人刘某壬、柯某甲等人陈述,证人曹某丁、杨某辛等人证言,欧阳某乙等人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四)寻衅滋事罪

1.随意殴打他人

(1)2005年下半年,欧阳某甲指使陈某乙砍杀周某庚,陈某乙指使被告人曹喜波,曹喜波指使周甲壬(另案处理),周甲壬纠集李某壬、周甲乙、徐某庚、周甲癸、曹某辛、徐某辛、“某癸”(均另案处理)于2005年12月6日中午,在湖口县双钟小学附近满汉酒家门口,持钢筋、菜刀将周某庚及同其一起吃饭的谭某甲、陈某庚、骆某某殴打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庚、谭某甲、陈某庚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甲级。

(2)2006年一天,欧阳某甲指使陈某乙殴打沈某壬,陈某乙指使曹喜波等人在湖口县双钟小学对面叶文理发店前将沈某壬打伤。

(3)2006年,欧阳某甲因吴某辛拒绝其承建南北港堤坝除险加固项目,指使陈某乙殴打吴某辛,陈某乙安排史某丙办理,史某丙指使李甲甲,李甲甲纠集程某甲、袁某乙等人(后4人均另案处理)于同年3月30日在湖口县农业局门口将吴某辛打伤。经鉴定,吴某辛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4)2006年8月29日,欧阳某乙想入股崔某丙棉花收购,遭到拒绝,即指使秦某乙带王甲己、李甲乙、黄某癸(后4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凰村棉花收购点用木棍将崔某丙打伤。2006年8月31日,秦某乙又指使崔某丁(另案处理)、黄某癸、李某壬在棉花收购点持刀威胁崔某丙,崔某丙被迫退出凰村棉花收购。经鉴定,崔某丙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5)2007年3月11日,欧阳某乙指使黄某乙将刘某癸砍伤。经鉴定,刘某癸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6)2009年10月10日下午15时许,李某丙怀疑刘甲甲打牌时“黑”了她的钱,便打电话给其女儿张某丁,张某丁打电话给欧阳某丁,欧阳某丁纠集黄某甲和高某甲等人来到李某丙家,李某丙将刘甲甲叫上三楼,让刘甲甲退钱,刘甲甲不承认作㢢,黄某甲、高某甲等人殴打刘甲甲,引起二楼玩耍的周乙甲、邹某丙等人上楼察看。黄某甲等人便对周乙甲、邹某丙殴打,将邹某丙头部砍伤,周乙甲在逃跑中被黄某甲用石头将头砸伤,在大街上被黄某甲一起的另外两人砍伤。经鉴定,周乙甲的伤情为轻伤甲级,邹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

(7)2009年冬天,欧阳某甲认为欧阳某丙第一次砍伤洪某某伤情太轻,再次指使欧阳某丙安排人砍杀洪某某,欧阳某丙指使谢某甲,谢某甲纠集甘某某、邹某乙(2人案发时均未满16周岁)、邹某丁在春江花苑小区外茶楼门口将洪某某砍伤。

(8)2010年7月16日下午,欧阳某甲、欧阳某丙、张某丙与被告人王文星等人在马影镇北棉场珍珠养殖厂水面钓鱼,承包人邱某某安排左某某、赵某甲前去阻止。欧阳某丙、张某丙与王文星持木桩殴打左某某。经鉴定,左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9)2010年9月14日,因沈某辛拒绝去九江陪侍客人,欧阳某甲指使黄某甲和高某甲在海正假日大酒店大厅殴打沈某辛,经鉴定,沈某辛伤情为轻微伤乙级。

(10)2011年,徐某己(已判刑)带领彭某甲、柳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在湖口县君安大酒店KTV看场子。同年6月一天,曹某壬、刘甲乙等人消费时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彭某甲、柳某甲等十余人将刘甲乙打伤。事后,曹某壬等人在金沙湾将徐某己手下柳某丙砍伤。徐某己召集彭某甲等人寻找曹某壬等人报复。7月27日晚,徐某己、彭某甲等人在民间食府碰到曹某壬一起的崔某戊,将崔某戊砍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甲级。

(11)2012年下半年,因鲁某甲在公安机关检举欧阳某乙,欧阳某乙、黄某丁在华祥苑茶楼用拳头、板凳等殴打鲁某甲,并逼迫鲁某甲下跪。

(12)2013年1月13日晚,吕某乙与释某某发生口角,吕某乙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释某某头部刺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第二天,欧阳某乙、吕某乙到医院看望释某某,要求释某某不追究吕某乙责任,释某某迫于欧阳某乙压力未报案。

(13)2013年左右的一天晚上,袁某丙与刘某乙等人在湖口鄱阳湖KTV里唱歌,袁某丙花300元点了一个女孩陪侍,之后欧阳某乙叫该女到鄱阳湖大酒店长包房陪侍。袁某丙陪同该女来到欧阳某乙房间门口,借着酒劲大喊欧阳某乙名字,彭某丙等人殴打。

(14)2013年10月一天晚上,欧阳某甲听说曹某癸在外说他被人砍断脚筋,纠集周某丁、刘某甲以及王某乙等人在都昌县东湖宾馆对曹某癸进行殴打,并逼迫曹某癸下跪认错。

(15)2013年底,张甲戊酒后发信息辱骂欧阳某乙,一个月后,张甲己带张甲戊到鄱阳湖大酒店向欧阳某乙赔礼道歉,欧阳某乙用烟灰缸、拳头打砸张甲戊,周某甲让张甲戊下跪。

(16)欧阳某乙因高某甲私自讨要赌债、不给其面子等原因指使黄某乙砍杀高某甲。2014年3月5日,黄某乙纠集吴某丙、夏某乙、王某己、喻某甲、叶某庚(后2人均另案处理)在湖口县三里街中国银行门口,持砍刀追砍高某甲,将高某甲汽车的挡风玻璃砸毁,将高某甲左臂砍伤。

(17)2014年一天下午,欧阳某乙与彭某丙等人在君安大酒店吸毒,刘甲丙怀疑女朋友与欧阳某乙发生性关系,冲到欧阳某乙房间门口砸门,被欧阳某乙与彭某丙等人殴打,被逼下跪。

(18)2014年3月7日前后,欧阳某丁与刘甲丁、石某乙等人想从叶某辛处低价购买沙子,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叶某丙等人对叶某辛进行殴打,用砖块等将叶某辛头部砸破。事后,欧阳某乙让欧阳某丁、刘甲丁、石某乙等人向叶某辛赔礼道歉,赔偿0.5万元医药费私了。

(19)2015年3月9日晚,欧阳某丁、陆某甲、黄某甲等人来到鄱阳湖大酒店KTV总统包厢,因嫌弃音响师何某某维修音频设备时间太长,对何某某进行殴打,并砸毁茶几、酒杯等物品。

(20)2015年3月一天,陆某甲、史某乙到周乙乙家帮“老喻”拿回质押的车辆。商谈过程中,陆某甲拿起茶几上的烟灰缸将周乙乙头部砸伤,史某乙见状,与陆某甲一起对周乙乙实施殴打。事后,经欧阳某乙调解,陆某甲赔偿周乙乙医药费1万元。

(21)2015年3月21日晚,黄某乙、李某甲与被告人沈迢剑、周某乙等人在鄱阳湖KTV唱歌期间,与万某乙、胡某甲、陶某乙、朱某丙等人发生争执,黄某乙打了陶某乙两巴掌,万某乙挥拳殴打黄某乙,李某甲、被告人沈迢剑、周某乙等人上前围殴万某乙、陶某乙,其中李某甲持棒球棍参与殴打,陶某乙被迫跪在包厢门口,万某乙被追打至1楼昏倒在地,胡某甲准备乘坐电梯离开时,也遭到黄某乙等人的殴打。

(22)2015年4月2日晚,黄某甲向皇家一号KTV老板周乙丙提出收保护费、供应酒水的要求,遭到拒绝,黄某甲持啤酒瓶和周某己、王某庚、王某辛对周乙丙进行殴打,逼其下跪。经鉴定,周乙丙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23)2015年5月,“巴黎春天”269户业主不满开发商强行搭售车库建立维权群,业主胡某乙得知有10余户自愿购买了车库,将此信息发到维权群中。欧阳某甲指使周某丁将胡某乙带到“巴黎春天”售楼部二楼乒乓球室,与被告人任激光、廖建佳、徐某丙等人多次用扇巴掌、脚踢的方式殴打胡某乙,强迫胡某乙面壁下跪,长达3个小时。胡某乙妻子曹甲甲将此消息发布到网上,欧阳某甲又指使周某丁、徐某丙等人将曹甲甲带到“巴黎春天”售楼部一楼,使用扇巴掌、揪头发的方式对曹甲甲进行殴打。胡某乙夫妇因惧怕欧阳某甲报复没有报案。

(24)2015年10月左右,因柯某乙建立巴黎春天269户购房户维权QQ群,欧阳某甲指使周某丁、徐某丙、被告人任激光、廖建佳将柯某乙带至巴黎春天地下车库进行殴打,逼其下跪。之后欧阳某甲将柯某乙带到办公室,威胁、逼迫柯某乙当面解散维权群。

(25)2015年10月26日下午2点,欧阳某甲以徐某壬带人到县政府上访为由,与徐某丙、被告人廖建佳、任激光将徐某壬带到巴黎春天16号楼车库进行殴打,逼其下跪。

(26)2015年至2016年期间,欧阳某乙为了逼迫吴某某还债,多次安排史某乙等人采取跟脚、在房门上写大字、殴打等方式逼迫吴某某还债。

2016年3、4月的一天,欧阳某乙指使史某乙、陆某甲将吴某某从九江押回湖口彭蠡茶楼,与陆某甲、史某乙一起将吴某某打昏在地,再用冷水将其淋醒,提出两条路给吴某某选择,一是叫其妹妹吴某乙与欧阳某甲离婚,用分割的家产还债;二是让吴某某喝农药死掉,并让潘某丙(另案处理)拿出钾氨磷农药放到吴某某面前,吴某某拿起农药准备喝掉,被潘某丙抢下。

2016年6月,欧阳某乙再次把吴某某叫到彭蠡茶楼进行殴打,被告人陈某甲持木凳猛砸吴某某背部让其下跪。欧阳某乙强行取下吴某某佩戴的卡地亚牌手表,并安排陆某甲、史某乙将吴某某家的一套红木家具强行拉走。经鉴定,手表价格5.25万元、红木家具价格6.0158万元。

(27)2017年2月,欧阳某丁请李甲丙承建欧臣KTV消防工程,因工资结算产生矛盾。当月10日下午,欧阳某丁指使吴某丙打电话威胁李甲丙,并指使叶某丙、王甲乙教训李甲丙。当日傍晚,王甲乙纠集周乙丁、谢某乙、陶某丙在仙客来酒店门口,蒙面持甩棍对李甲丙进行殴打,造成李甲丙轻微伤。

(28)2017年4月5日前后,因陈某辛将欧阳某甲与刘甲戊在维也纳酒店开房一事透露给刘甲戊丈夫,欧阳某甲在欧臣酒店二楼逼陈某辛下跪,指使周某丁殴打陈某辛、拍摄陈某辛下跪视频,强迫陈某辛当着建设银行九江市分行行长、纪委书记、副行长的面赔礼道歉。

(29)2017年6月,夏某丁等人在欧臣投资公司殴打周某乙,欧阳某丁觉得面子受损,指使周某己带人教训夏某丁。2017年6月21日,周某己带张甲庚、许某某、周乙戊、陈某壬(另案处理)等人在喜事汇酒店附近找陈某癸逼问夏某丁去向未果,用砖头、琉璃瓦等工具殴打陈某癸,陈某壬用匕首将陈某癸背部刺伤。事后,欧阳某丁去医院看望,给陈某癸1.5万元。

2.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1)2007年1月,欧阳某甲怀疑饶某丁举报其开设赌场,指使欧阳某乙对饶某丁进行报复。同月17日晚,欧阳某乙纠集手下对饶某丁家大门进行打砸,之后多次到路上对饶某丁进行围堵,均被饶某丁躲过。经石某乙等人调解,饶某丁向欧阳某甲下跪道歉,并赔偿给欧阳某甲0.18万元。

(2)2009年6月,欧阳某乙指使王某丁到都昌人开设的赌场放“蒌子”(指在赌场放高利贷)搞钱。同月22日上午,王某丁纠集黄某乙、黄某庚和被告人沈迢剑等人到湖口流芳乡沙港村,找沈某癸要2万元“头钱”,导致王某丁被赌场上的袁某丁(已判刑)刺死。

(3)2009年,戢某某建设陶然居小区,原拆迁户柯某丙在已获得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多次带人携带斧头、钢管到工地阻工,戢某某得知闹事人员是跟着欧阳某乙的小弟,找欧阳某乙、欧阳某甲协商,二人均要戢某某出10万元钱给柯某丙,戢某某给了6万余元后,陶然居小区才得正常施工。

(4)2009年至2017年,沈某甲在湖口县多家餐馆、水产品店、宾馆等强行欠账消费,累计消费未付款9万余元。2015年左右,水产品店老板张甲辛多次向沈某甲讨要欠款,欧阳某乙通过恐吓方式强行要求张甲辛不要再讨要欠款。

(5)2012年10月至2019年1月13日,欧阳某乙、陆某甲、李某甲、史某乙、刘某甲、欧阳某丁和谢某甲、彭某丙、吴某丙等人强占鄱阳湖大酒店客房,消费金额169.8321万元。

(6) 2014年8月2日至2018年1月29日,欧阳某乙、李某甲、陆某甲、吴某甲和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强占海正假日大酒店客房,消费金额47.6279万元,其中周某甲消费金额1.1647万元。

(7)2016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15日,欧阳某乙强占湖口维也纳智好酒店客房,消费金额6.704万元。

(8)2012年12月至2017年11月,欧阳某乙、黄某乙强占君安大酒店客房,消费金额54.565万元。

(9)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欧阳某乙多次带人到皇家一号KTV消费,消费金额10万余元。黄某乙、黄某甲、史某乙以及被告人沈迢剑等人也多次带人到皇家一号KTV消费,消费金额0.958万元,其中沈迢剑消费金额0.265万元。

(10)2013年7月至2016年4月,欧阳某乙、欧阳某丁、黄某乙、黄某甲以及周某戊、彭某丙多次在鄱阳湖KTV消费,消费金额19.4514万元。

(11)2014年底,金樽娱乐会所开业期间,欧阳某乙纠集手下马仔二十余人找会所老板李甲丁,欲在此看场子收保护费,遭到李甲丁拒绝,为免欧阳某乙带人闹事,李甲丁答应欧阳某乙在金樽KTV免单消费。自2014年底至2017年底,欧阳某乙在金樽KTV共计消费8万元。

(12)2018年至2019年,欧阳某乙在李甲丁开设的乾宫娱乐会所免单消费0.5万余元。

(13)王甲庚(已不起诉)与王甲辛因修建院墙产生纠纷,通过徐某癸找被告人王林帮忙。2017年2月26日晚,王林纠集李某甲和被告人繆某某及汪某甲、黄某乙(已判刑)、陈甲甲、柳某丁、黄甲甲(后3人另案处理)等人,在舜德至流芳公路王老湾村口,用钢管打砸王甲壬驾驶的奇瑞牌轿车。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车辆维修价格2725元。

(14)2017年3月,大山石矿欲将运费由每吨13.5元降至每吨12元,引起部分司机抗议。同月8日晚,黄某乙(已判刑)、被告人王林、王某戊、徐甲甲(后2人均另案处理)商议,王林带头停止拉货,徐甲甲出面教唆其他司机停运,黄某乙、王某戊带人阻止拉货的司机,由黄某乙出面找大山石矿谈判,把运费提高至原价,从中赚取0.5元/吨的差价。次日12时许,黄某乙、王某戊纠集郑某乙(已判刑)、被告人繆某某、吴某壬、袁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大山石矿,在均桥镇往付垅乡路口处,发现装载石矿前往柘矶码头的货车赣G86627,繆某某驾车把货车拦停,和郑某乙、吴某壬、袁某戊一起拿钢管对货车挡风玻璃进行打砸。当日下午,黄某乙得知还有车辆拉货,再次纠集郑某乙前去柘机码头,拿钢管将正在拉货的赣G86577号货车的前门玻璃及左前门钣金砸毁。经鉴定,赣G86577货车损失价格1550元,赣G86627货车损失为710元。

3.恐吓他人

(1)2013年6月至12月,欧阳某甲为了找刘甲己追讨高利贷债务,指使欧阳某丙和被告人张某乙及徐某丙、王某乙,欧阳某丙又纠集被告人徐某乙、王文星及谢某甲、唐某甲等人,先后多次在厦门国际会展酒店、厦门磐基皇冠假日酒店、深圳市五洲宾馆有限公司、深圳格兰云天酒店、珠海刘甲己家中、北京五洲大酒店、北京格兰云天大酒店、北京奥运村别墅刘甲己家等地对刘甲己进行“跟脚”(24小时贴靠滋扰,以下同)。

(2)2014年,欧阳某乙指使殷某乙“跟脚”李某辛催要20万元高利贷,严重影响李某辛的工作和生活。

(3)2014年6月,吴某癸邀彭某戊共同借款400万元给柳某戊,柳某戊不能按期归还,彭某戊便找吴某癸偿还自己出资的209万元及每月5%的利息。截止2015年5月10日,吴某癸尚有50万元未还清,彭某戊通过万某丙找到欧阳某乙帮忙追讨,欧阳某乙安排黄某甲对吴某癸“跟脚”,黄某甲纠集王某己、王某庚、江某甲(另案处理)等人24小时贴身跟随吴某癸,直至2015年6月中旬。

(4)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下半年,欧阳某甲、欧阳某丙先后安排徐某丙、谢某甲及被告人王文星、周某丙“跟脚”王甲癸催要5000万元高利贷,严重影响王甲癸的工作和生活。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1)2015年3月22日下午4时许,欧阳某丁、饶某丙在湖口县南北港水域钓鱼,与巡湖人员发生争执,饶某丙头部被打出血。欧阳某丁、饶某丙纠集黄某丁、曹某甲和梅某甲、叶某丙、李某丁、张某己、舒某甲、张某辛、张某庚、张某壬与张某戊、周某戊、林某乙(已判刑)、刘某乙、吴某丁等人,带着钢管、砍刀等工具到南北港水产场报复,因未找到巡湖人员,饶某丙、欧阳某丁等人随意殴打职工,打砸南北港办公楼门窗,严重影响南北港水产场工作秩序。

(2)2017年2月一天晚上,欧阳某甲与刘甲戊入住湖口县维也纳智好酒店901房间,刘甲戊丈夫郭某甲到酒店敲打房门,欧阳某甲让被告人任激光、廖建佳带走郭某甲,叫欧阳某丙、欧阳某丁带人赶往酒店。欧阳某丙、欧阳某丁纠集徐某己、谢某甲、甘某某、殷某甲、叶某丙、王某壬、邹某乙、周某己、朱某乙与被告人彭某甲、王某甲、柳某甲、饶某甲、谢某甲等人聚集在维也纳酒店门口、大堂、停车场等处,长达数小时,禁止人员进出,致使酒店无法正常营业,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欧阳某乙、陈某乙等人供述及其他同案人供述,被害人周某庚、沈某壬等人陈述,证人许某乙、洪兴等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伤情鉴定意见等。

(5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6年9月一天,欧阳某乙在万某丙(另案处理)办公室聊天时,万某丙送给其一把仿六四式手枪。欧阳某乙将该手枪带回湖口县君安大酒店房间向吴某甲等人炫耀,后交给其妻子阳某甲藏在九江市半岛一品小区家中的保险柜内。2017年5月,应万某丙要求,欧阳某乙让黄某乙跟着阳某甲到家中取枪后交给“甲甲”(另案处理)。几天后,“甲甲”打电话告诉黄某乙枪是坏的,经欧阳某乙同意,黄某乙从“甲甲”处拿回手枪。2017年6月,黄某乙将手枪交给王某乙,同年7月17日王某乙与夏某丁等聚众斗殴中使用了该手枪。经鉴定,该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击发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称枪支的定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欧阳某乙、黄某乙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6非法拘禁罪

    1.2015年9月,欧阳某乙将吴某癸欠其50万元的债务转给杨某壬,并安排黄某乙跟着杨某壬,挡下其他向杨某壬逼债的人,达到先还钱给欧阳某乙的目的。由于杨某壬一直未还清债务,2016年1月底,杨某壬同黄某乙一起去南昌准备找朋友赊一些轴承,欧阳某乙指使黄某乙不准杨某壬离开,并安排郭某乙、被告人周某甲开车把杨某壬从南昌带回湖口与其见面,逼迫杨某壬还钱。当晚,欧阳某乙安排郭某乙、周某甲把杨某壬控制在湖口县君安大酒店一房间不准离开。第二天,朱某甲在欧阳某乙授意下让徐某戊带人跟脚杨某壬,将杨某壬限制在湖口县东升宾馆四、五天,直到2016年2月6日才让杨某壬离开回家。2016年3月,在欧阳某乙授意下,朱某甲将杨某壬放在仓库的螺纹钢卖了约1万元。

2.2015年7月和2016年6月,欧阳某乙为了找吴某某还债,先后两次安排陆某甲、史某乙找人“跟脚”吴某某,史某乙安排被告人叶某甲、徐某甲及王甲甲分别在湖口县鄱阳湖大酒店、君安大酒店及吴某某在九江市柴桑春天小区的家中,第一次限制吴某某人身自由约七天 ,第二次限制吴某某人身自由约十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住宿登记单等书证,被害人杨某壬、吴某某陈述,证人张甲壬、柯某丁等人证言,欧阳某乙、黄某乙、朱某甲、陆某甲、史某乙及其他同案人供述与辩解等。

(7抢劫罪

2014年3、4月一天晚上,欧阳某乙召集陶某甲、柳某己、蔡某乙、刘甲庚到其位于湖口县春江花苑小区住处以“推火车”的方式赌博,不允许自带赌资,安排史某乙在赌场上放贷,抽取5%的利息,每盘结束后按照10%至50%不等的比例向赢家抽水放进“水箱”,并用“水箱”中的水钱向参赌人员循环放贷。期间,刘甲庚输了20万元后想走,欧阳某乙不允许某甲行要求其继续赌博。至次日凌晨陶某甲输了10万元、蔡某乙输了约20万元、刘甲庚输了30万元、陈甲乙输了约17万元,除柳某己赢了3万元,其余部分全部被抽水抽走,散场后柳某己不敢将赢钱全部拿走,拿出2万给欧阳某乙,自己只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辨认笔录,被害人刘甲庚、蔡某乙、陈甲乙、陶某甲陈述,证人柳某己证言,欧阳某乙、史某乙等人及其他同案人供述与辩解等。

(8敲诈勒索罪

1.双钟粗砂有限公司共有原始股份18股,2004年左右的一天,欧阳某甲带领陈某乙等人到双钟粗砂公司砂场,采取堵路、断电等手段扰乱双钟粗砂公司正常经营,之后通过个别股东提出入股,股东们迫于压力同意。欧阳某甲以其砂场原有的破旧皮带机(价值约0.8万元)和2万元,在原始股份的基础上新增12股,分给欧阳某乙、陈某乙和欧阳某丙等人。从2003年到2006年期间,共分红约50万元。

2.2010年10月一天晚上,鲁某甲在欧阳某乙、黄某乙等人开在叶某壬家的赌场赌博。次日凌晨,因参赌的蔡某乙输光了钱,在等人送钱来时,赢了钱的鲁某甲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离开,赌场被迫散场。欧阳某乙得知情况后让黄某乙、高某甲等人打电话将鲁某甲找回继续赌博,鲁某甲未接电话,高某甲等人遂驾车到鄱阳湖大市场一带寻找鲁某甲。后黄某乙打电话让鲁某甲回来解决此事,并称欧阳某乙要求其退回所赢的36万元,鲁某甲说没那么多钱,经黄某乙请示欧阳某乙同意只退10万元,后鲁某甲通过黄某乙转交欧阳某乙10万元。

3.2010年12月,屈某甲与袁某己合伙在海正阳光小区家中开赌场.欧阳某乙得知后,要袁某己、屈某甲给王某丙、吴某甲和黄某庚各5%干股,屈某甲、袁某己迫于欧阳某乙的势力,被迫同意。经王某丙和吴某甲催要,袁某己分给王某丙1.8万元,屈某甲分给吴某甲1万元,黄某庚因是屈某甲前夫没要分红。

4.2010年左右,吴某甲等人经常到徐甲乙的长鑫娱乐城闹事,徐甲乙找到欧阳某乙,请他约束手下吴某甲。欧阳某乙提出要徐甲乙每个月交0.2万元钱的保护费给吴某甲,让吴某甲帮她看场子,徐甲乙不得不同意。后吴某甲连续4个月在长鑫娱乐城领取保护费共0.8万元。

5.2011年左右,欧阳某乙了解到游戏厅是个暴利行业,多次让吴某甲、黄某乙和王某戊等人到游戏厅要股份或收取保护费。后王某戊、吴某甲、黄某乙经常一起到徐甲乙的长鑫娱乐城闹事,徐甲乙即找到他们的“老大”欧阳某乙,想他约束自己手下。欧阳某乙提出要徐甲乙每个月交保护费给吴某甲,让吴某甲给她看场子,因之前吴某甲在长鑫娱乐城看过场子,徐甲乙要求将保护费交给王某戊,欧阳某乙同意。后王某戊连续3个月在长鑫娱乐城领取保护费共0.9万元。

6.2011年,彭某己(已故)邀集王乙甲(已判刑)、屈某乙(已不起诉)、陶某丁、黄甲乙(另案处理)等人租用王乙乙位于湖口县双钟镇土管小区的门店开设新天地娱乐城,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进行赌博营业,欧阳某乙得知后,向彭某己索要7.5%干股给王某戊,价值2.4万元。

7.2011年上半年,王乙丙、郑某丙、王乙丁合伙中标湖口县通站大道延伸段工程,欧阳某乙、陈某乙在未投标该工程的情况下,以自己投标亏钱为由,找王乙丙要20万元好处费,王乙丙不得不同意,后王乙丙、郑某丙、王乙丁三人凑钱将20万元交给欧阳某乙,欧阳某乙与陈某乙各分得10万元。

8.2012年5月,湖口县光丰置业有限公司启动金砂湾商务中心项目,总经理石某乙拟将土方工程交给李甲戊,欧阳某乙要求李甲戊让他和吴某甲入干股,李甲戊被迫同意。后李某辛将该土方工程转包给余某丙获利20.4万元,分给欧阳某乙和吴某甲每人6.8万元。

9.2012年11月,黄某丁和张甲乙带刘某乙、王某癸、被告人许某甲、方丁轩、刘江及吴某丁、朱某丙等人在鄱阳湖KTV“看场子”,每月收取1万元。2014年10月,欧阳某乙指派陆某甲安排饶某丙和周某戊分别带人到鄱阳湖KTV“看场子”,每月由陆某甲收取保护费2.5万元。在此期间,张某辛、张某壬参与看场子2个多月,张某庚参与看场子1个月。2015年3月,陆某甲等人将保护费提高到每月2.9万元。2015年5月、8月饶某丙、陆某甲先后退出,周某戊继续以每月2万元看场子至2016年2月,2016年3月收取1.2万元,2016年4月收取0.7万元。以上黄某丁等人共收取保护费23万元,欧阳某乙、陆某甲、周某戊收取保护费42.9万元,饶某丙参与收取保护费18.3万元。

10.2013年,湖口县盛蠡置业有限公司承建江铜安置小区,欧阳某甲提出要将强电工程给欧阳某丙做,在场股东均不敢反对。因欧阳某丙没有做该项目的资质,江某丙、戢某某等股东担心工程质量问题,即找欧阳某甲商量给欧阳某丙点钱,让欧阳某丙不要插手该工程,欧阳某甲提出要给30万元。后欧阳某甲将此事告诉欧阳某丙,欧阳某丙即将杨某甲的账户告诉江某丙,2014年3月17日该公司转账30万元到杨某甲账户。

11.2013年3月,欧阳某乙安排史某乙和被告人沈迢剑、周某甲到皇家一号KTV看场子收取“保护费”,周乙丙因畏惧欧阳某乙的势力被迫同意。其中,史某乙和沈迢剑一起看了3个月的场子,每人每月收取0.3万元,此后周某甲接替看了4个月场子,每月收取0.4万元,期间周乙丙因未及时交纳保护费被周某甲殴打。 

12.2014年1月,欧阳某甲要求石某乙将桃园景城(后改名为巴黎春天)5栋1单元301室、401室两套房产备案给欧阳某己折抵90万元欠款。同年1月29日,欧阳某甲从芦某某手中受让76%股权,要求欧阳某己将上述两套房产交还公司,欧阳某己不同意,欧阳某甲和被告人廖建佳在办公室殴打欧阳某己,欧阳某己被迫同意。第二天欧阳某戊受欧阳某甲指使带欧阳某己去办理备案撤销。经鉴定,两套房价值人民币93.683888万元。

13.2014年3月,王乙戊与柳某庚合作运风化石被被告人王林看到,王乙戊担心王林会找麻烦,便与柳某庚商议给王林800元钱好处费。次日晚王林以王乙戊给的好处费太少为由,伙同徐某戊初在柘矶码头对王乙戊进行殴打,让王乙戊下跪并逼问柳某庚的下落,后要王乙戊带他们找柳某庚,因未找到便将王乙戊带至西门渡口,用麻绳将王乙戊捆绑推至水中,逼王乙戊打电话叫柳某庚到渡口。后在张甲癸、张乙甲的劝说下,王林提出王乙戊、柳某庚必须每人给他0.5万元钱。次日,王乙戊、柳某庚因害怕王林还会报复他们,便通过王林的师傅廖某丁出面协调,交给王林0.5万元。

14.2014年10月22日,欧阳某乙与借款人柳某己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柳某己以张富新街13间宅基地使用权抵付160万元欠款,安排陆某甲与柳某己对接。2014年底,欧阳某乙以宅基地不好卖为由,安排陆某甲“跟脚”柳某己继续还款,柳某己惧怕欧阳某乙的势力,于2015年2月至5月先后筹借了价值7.025万元的烟酒、24万元现金交给陆某甲。此外,“一茶一足”休闲养生会所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租用柳某己“龙腾一号”地下车库的12.5万元租金被欧阳某乙强行收走。

15.2015年3月一天,黄某乙等人在鄱阳湖KTV将万某乙打伤,为免受追究,黄某乙要吴甲甲帮他赔钱,吴甲甲不同意。欧阳某乙知道后,要求吴甲甲赔偿万某乙1.5万元,吴甲甲被迫同意,并于同年5月14日与万某乙签订调解协议,赔偿万某乙1.5万元。

16.2015年6月,欧阳某乙、陆某甲和阳某甲等人与吴某癸、张甲壬、杨某壬在湖口县龙腾茶楼“过账”,杨某壬欠张甲壬的钱,张甲壬欠吴某癸的钱,吴某癸欠欧阳某乙的钱,“过账”后杨某壬欠欧阳某乙的钱,吴某癸与欧阳某乙之间的债务两清。达成协议后,欧阳某乙和阳某甲以不归还吴某癸的欠条相要挟,索要10万元“好处费”,吴某癸被迫给阳某甲5万元。2016年3月,欧阳某乙和阳某甲以杨某壬没有还钱为由,强迫吴某癸每月归还0.2万元,经陆某甲两次催收,吴某癸被迫于2016年5月至11月,分7次向阳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共1.4万元。

17.2017年2月,黄某乙因帮王甲庚打砸王甲壬轿车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多次打电话向徐某癸要钱躲风,徐某癸不堪其扰,被迫给黄某乙1万元。2017年4月2日,黄某乙不断打电话找王甲庚索要1万元生活费,王甲庚为息事宁人通过微信转给黄某乙1万元。几日后,黄某乙又以网上追逃影响其做工程为由,多次打电话要求王甲庚给其30万元,并以王甲庚的生意和家人相威胁。王甲庚通过王林找到欧阳某乙,欧阳某乙告诉黄某乙王甲庚是其老乡,叫黄某乙不要找他麻烦,黄某乙遂将要价降至15万元。王甲庚于同月10日至12日分4笔向黄某乙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个体工商户信息、招投标资料、收条等书证,价格鉴定意见,被害人吴甲乙、王乙戊等人陈述,证人陈甲丙、秦某丙等人证言,欧阳某乙、陈某乙等人及其他同案人供述与辩解等。

(九)强迫交易罪

1.2007年7月,欧阳某甲指使被告人吴某某、欧阳某乙(已判刑)等人去湖口各砖厂卖煤,将新塘砖瓦厂的林某甲当成原在该厂销煤的陈某戊砍伤,之后王某丙和吴某某、欧阳某乙等人到各砖厂销煤,各砖厂老板害怕被吴某某、欧阳某乙等人找麻烦,被迫购买500余吨煤,每吨360元,价值共计18万余元。吴某某等人最后收到10万余元货款。

2.2011年初,被告人王林看中开源怡景小区21栋1单元301室,找欧阳某甲帮忙还价。欧阳某甲找到开发商王甲丁,要求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林。王甲丁害怕得罪欧阳某甲便让王林先登记,之后拖了几个月未办手续,王林多次到售楼部吵闹。欧阳某甲得知后,让王甲丁尽快办手续,王甲丁被迫同意。2012年1月3日,王林与湖口县开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价47.89662万元,王林实付30万,王甲丁自已向公司补交购房款17.8966万元及房屋维修基金0.958万元。经鉴定,该房屋价值48.551606万元。  

3.2012年4、5月一天,欧阳某甲要求戢某某以少还20万元利息的方式卖一套房子送给被告人王文星,戢某某不敢拒绝。之后王文星找到戢某某办理购房手续,只支付了契税、物业维修基金、煤气管道费、房屋装修垃圾费等费用,该房面积132.02平方米,售价43.2762万元,经鉴定,价值44.609558万元。

4.2011年,江西铜业铅锌金属有限公司(简称江铜公司)建设职工安置小区,经职工大会投票,欧阳某庚获得承建权。石某乙和戢某某找到欧阳某庚合伙,欧阳某庚占股60%,石某乙和戢某某各占股20%。当年12月31日,三人以湖口县三觉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铜公司签订了《江铜铅锌公司住宅商品房开发合作协议》。

欧阳某甲得知后,要求加入该项目,强行分配欧阳某庚占股35%,石某乙和戢某某各占25%,自己占15%干股,同时要求土地保证金4000万元必须找他借,月息5分,当日计息,石某乙、戢某某和欧阳某庚被迫同意。因第一次竞标流拍,土地保证金退回欧阳某甲账户,4000万元借款使用时间约一星期,石某乙、戢某某各支付利息50万元,欧阳某庚支付利息80万元。

2012年下半年,欧阳某甲要求欧阳某庚按照每10%股份200万元的价格将股份转让出来,欧阳某庚担心不同意会被报复被迫答应,欧阳某甲实际支付440万元,欧阳某庚彻底退出。

欧阳某庚退出后,欧阳某甲将戢某某、石某乙、曹某癸、江某丙等人召集在一起重新分配股份,欧阳某甲提出戢某某占股25%,江某丙和曹某癸各占15%,黄某戊代持石某乙25%和欧阳某甲20%股份,指定江某丙为法定代表人,并提出4000万土地保证金还要找欧阳某甲借,月息5分,当天计息。戢某某提出自己有钱不需要借,欧阳某甲立即威胁要打掉他的牙齿,在场股东均不敢再提异议。随后欧阳某甲将4000万元借给以上股东,收取高额利息约1000万元。

2012年10月17日,湖口县盛蠡置业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股东按之前欧阳某甲的分配持股,石某乙所持股份抵债转给欧阳某甲,后曹某癸、江某丙、戢某某各从欧阳某甲手中购买5%股份.2012年11月22日,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戢某某占股30%,江某丙和曹甲乙(替曹某癸代持)各占股27.5%(两人各代持欧阳某甲7.5%股份),黄某戊代欧阳某甲占股15%。2013年12月,欧阳某甲要戢某某以1600万元购买他30%的股份,并威胁戢某某如果不同意,等他把自己的钱拿回来后就把整个项目搞垮,戢某某被迫同意。后欧阳某甲从公司提走700万,由戢某某归还公司,另戢某某向吴某乙账户转账200万,向欧阳某甲出具700万借条。2013年12月23日,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戢某某占股60%,江某丙、曹甲乙各占股20%。

2013年初,湖口县盛蠡置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欧阳某甲提出按照江西铜业铅锌金属有限公司员工的内部价(均价2800元/平方米,比市场价低700元/平方米)卖给他亲戚四套房,在场股东因惧怕欧阳某甲的势力,均不敢反对。同年4月,黄某戊和王乙己、黄甲丙、黄甲丁分别以2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得桃源馨苑小区8栋1单元301室(136.95平方米)、8栋1单元201室(136.95平方米)、4栋1单元401室(110.23平方米)、4栋1单元402室(110.23平方米)。后欧阳某甲又让黄某戊帮欧阳某戊以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得桃源馨苑小区8栋2单元101室(136.95平方米)。五套房共支付人民币176.7668万元,经鉴定,该五套房共计价值234.378994万元。

5.2013年初,石某乙为开发桃源景城(后改名为巴黎春天)向李甲己借款5000万元,约定以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达利公司)95%股权作为质押。同年7月15日,石某乙向芦某某借款6500万元还给李甲己,同时将达利公司95%股权质押给芦某某。此后石某乙因项目开发的需要,陆续又向芦某某借款6400万元,向胡某丙借款1500万元。从当年2月开始,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石某乙以鹿城振华、兴城振华的名义,陆续对外出售桃源景城房产269套。2013年底巴黎春天新售楼部投入使用,芦某某指派胡某丙入驻售楼部,以销房款回收借款。

欧阳某甲为了获得巴黎春天股权,指使欧阳某丙和李某乙、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去售楼部闹事。2014年1月14日欧阳某丙叫谢某甲带人到售楼部驱赶工作人员及顾客,强行将大门锁住。同月24日,李某乙召集欧阳某己、周乙己、周乙庚、李甲庚、黄甲戊等债主到售楼部找石某乙要债,拉横幅、喷油漆,写“欠债还钱”,导致巴黎春天无法正常经营。

1月26日,欧阳某甲向芦某某提出以刘甲己的1.2亿元债权换购芦某某80%股份,因巴黎春天闹事无法正常经营,芦某某被迫同意。1月28日,欧阳某甲、芦某某、石某乙、湖某丙在湖口县龙腾茶楼包厢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期间欧阳某甲指使欧阳某丙、刘某甲、徐某己、谢某甲等人守住龙腾茶楼的大门,不允许他人随意进出。

2014年2月,欧阳某甲指使欧阳某丙等人以石某乙欠债太多,债主到巴黎春天要债为由,强迫石某乙将5%股权转让给黄某戊。

经鉴定,截止2016年5月,欧阳某甲从达利公司共获利2.0958593亿元。2016年5月10日,欧阳某甲和芦某某将整个巴黎春天项目转让给石某丙。

6.2014年初,欧阳某丁想收购皇家一号KTV股东周乙丙的股份遭到拒绝,遂安排陆某甲去找另一名股东鲁某乙,陆某甲两次找鲁某乙均未同意,便告知是欧阳某乙和欧阳某丁要买股份,鲁某乙被迫同意以12万元将其持有的23%股份转让给陆某甲。在未支付转让款的情况下,欧阳某丁、陆某甲于当年4月初进入皇家一号KTV参与经营,不久将周乙丙等人强行赶出独占经营所得。两个月后,周乙丙以18万元回购23%的股份,陆某甲收到回购款后,才向鲁某乙支付5万元。强占经营期间,皇家一号KTV经营收入约40万元。

7.2017年7月4日,欧阳某甲指使徐某丙找九江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闳宇公司)股东王甲癸以30万元买一套“指标房”,用转卖差价给徐某丙、被告人任激光、王文星发奖金,由任激光垫付30万元购房款。徐某丙找到王甲癸,王甲癸打电话给欧阳某甲确认后,因惧怕欧阳某甲的势力被迫答应,徐某丙以任激光的名义与九江闳宇公司签订认购协议,选中长江国际楼盘2栋1003室,面积119.96平方米,总价71.3762万元,通知任激光付款。任激光向欧阳某甲确认后,将30万元转账至闳宇公司账户,王甲癸自已写了一张41.3762万元的借据给公司财务。徐某丙又将此事告知王文星。手续办好后,欧阳某甲让徐某丙找李甲辛把该房卖掉,卖得62万元。按照欧阳某甲的授意,徐某丙转账41.4万元给任激光,转账9.3万元给王文星,另给王文星1万元现金,余款10.3万元自得。

8.2017年9月,欧阳某丁、张某丁、徐某己和汤某甲、胡某丁合伙成立凤天娱乐有限公司筹建凤凰城KTV,汤某甲和胡某丁占股10%并负责前期装修。2018年1月,汤某甲借款22万元用于装修,全体股东商定由公司负责归还本息。2018年3、4月份,欧阳某丁、张某丁、徐某己怀疑汤某甲和胡某丁侵吞了装修工程款,连续两天强行将汤某甲、胡某丁限制在KTV包厢通宵对账,威胁二人赔偿50万元,承担凤凰城KTV在外所欠装修尾款,无偿退出股份,并指派王某壬、王某甲看守监督。几日后,欧阳某丁、张某丁再次将汤某甲叫到欧臣主题酒店的房间进行威胁,汤某甲、胡某丁因害怕躲到外地,二人的股份被欧阳某丁、张某丁交给王乙庚,所借的22万元由汤某甲、胡某丁归还。

9.2018年11月,宛某乙(另案处理)想从屈某丙处低价购买风化石,经黄某戊引荐请欧阳某乙帮忙,欧阳某乙约屈某丙商谈,未明确约定具体价格。同月26日,宛某乙、黄某戊和饶某丙到屈某丙出货码头装货,因找不到屈某丙,便将准备装货的其他船只赶走,指挥己方叫来的船只停靠码头,阻止码头出货,屈某丙被迫以每吨22元的价格卖给宛某乙总价5.67万元风化石。在此期间屈某丙矿区内风化石市场价格每吨28元至31元。事后宛某乙分给黄某戊3000元,送给饶某丙一条和天下牌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过磅单、购房合同、收条、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转账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戢某某、王甲癸等人陈述,证人陈某己、曹甲乙等人证言,欧阳某乙、徐某丙等人及其他同案人供述与辩解等。

(十)非法采矿罪

2003年至2007年,欧阳某甲在湖口县(长江)永和洲、彭泽县红光码头等水域偷采河砂,同时在长江、鄱阳湖等水域竞拍采砂权,通过使用超过核定功率、数量的采砂船,超过规定时间、规定总量,越界开采等多种方式非法采砂,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2.6亿余元,非法获利1亿余元。期间欧阳某甲安排欧阳某乙、陈某乙、吴某甲、张某丙、欧阳某丙、欧阳某丁、黄某乙、黄某甲和被告人吴某某、王林等人从事管理、“站泵”等工作。2008年以后,欧阳某甲每年仍在湖口县(长江)永和洲等水域偷采砂石。

2014年,欧阳某甲与赵某乙合伙出资5500万元在安徽打造皖宝盛工789船用于采砂,欧阳某甲邀集家族成员欧阳某丙、被告人王林、欧阳某丁、欧阳某戊、屈某丁、欧阳某辛等人共同出资2500万元,占股45.45%。皖宝盛工789建造完工后,欧阳某甲让欧阳某丙叫其岳父杨某癸到船上负责管账及“量方”等工作。2016年4月份,欧阳某甲还安排张某丙到皖宝盛工789船上负责管理、维修等工作,每月工资1.5万元。

皖宝盛工789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先后在鄱阳湖瓢山采砂区、安徽省、湖北省、湖南省等多地非法采砂,其中2016年6月4日、6月7日先后两次因非法偷采砂石被鄱阳湖河砂资源管理局罚款。

截至2017年10月份,皖宝盛工789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9274万元以上。欧阳某甲及其家族成员从皖宝盛工789分红10次,其中8次非法采砂获利共计904.55万元。欧阳某甲安排欧阳某戊负责家族内股东的分红事宜,欧阳某甲分得347.4182万元,欧阳某丙分得180.91万元,被告人王林分得108.546万元,欧阳某丁分得18.02万元(2016年年底退股),欧阳某戊分得43.4184万元,屈某丁分得144.728万元,欧阳某辛分得61.509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行政执法卷宗、银行流水等书证,电子证据检查记录,证人曹甲丙、楼某某等人证言,欧阳某乙、欧阳某丙、欧阳某丁、张某丙、吴某甲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十一)保险诈骗罪

2016年2月13日晚,欧阳某丁叫袁某庚开他的赣G01075路虎牌发现4越野车去接张某丁。袁某庚因喝了酒于同月14日00时30分许,驾车行驶至301省道蔡家庄路段,不慎将车开到路边沟里,导致车辆侧翻致使同车袁某戊、袁某辛受伤。

事故发生后,袁某庚立即打电话向欧阳某丁报告,欧阳某丁让张某丁通知陆某甲到现场处理,三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为了骗得保险理赔,陆某甲提出让袁某庚等人先走,由陆某甲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自己把车开进了沟里,欧阳某丁表示同意。之后陆某甲以自己开车出现事故为由向恒邦保险公司报案,双方约定将事故车辆抵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赔付48万元。后保险公司将事故车辆拍卖,得款37.9万元,欧阳某丁、陆某甲、张某丁实际骗得赃款10.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保险资料、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吴甲丙、张甲甲等人证言,欧阳某丁、张某丁、陆某甲等人及其他同案人供述与辩解等。

(十二)开设赌场罪

1.2006年中旬,欧阳某甲租用湖口县兴湖山庄酒店一套间开设赌场,先后召集沈某壬、陈甲乙、刘甲辛、周乙辛、周某丁、陈甲丙、石某乙等人以打麻将方式赌博,陈某乙邀人赌博,和张甲己一起放贷管账,李某甲和被告人曹喜波负责抽水,刘某甲望风,自摸一把抽水100-300元,持续开设一个多月,获利10余万元。同年11月1日,欧阳某甲将赌场转移至湖口县“猪仓库”吴某壬的自建房,被公安机关查获,查扣赌资21.13万元。

2.2008年上半年,欧阳某丙伙同洪某某(另案处理)在欧阳某丙位于钟山商贸城的家中开设赌场,各占50%股份,先后召集周乙壬、王乙辛、石某丁等人以打麻将方式赌博,每自摸一把抽水100元,每场抽水约3000元,前后开设近两个月,累计抽水获利约10万元。

3.2010年上半年,欧阳某丙伙同刘某甲在欧阳某丙位于钟山商贸城家中开设赌场,先后召集郑某丁、张乙乙、曹甲丁等人以“推火车”的方式赌博,每封庄一次抽水5%,每开一个庄抽水100元,每场抽水约3万元,前后开设十余场,累计抽水获利约40万元。同时欧阳某丙还在赌场放贷,按5%的比例抽取利息,共计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廖某甲在其中的5场赌博中负责抽水,每场分得红利约500元,共计获利2000余元。

4.2010年的一天,陈甲丁、刘甲辛、李甲戊、蔡某乙等人在陈某乙家玩“梭哈”赌博,欧阳某乙得知后,与吕某乙一起来到陈某乙家,要求李甲戊、刘甲辛、陈甲丁、蔡某乙改为打麻将赌博,由吕某乙抽水。至凌晨1时许,共抽水3万余元。

2010年,欧阳某乙、吕某乙和彭某丙在吕某乙位于湖口县海正阳光小区家中开设赌场,先后召集陈甲丁、刘甲辛、李某辛、蔡某乙、曹甲戊、李甲壬等人以打麻将、“推火车”的方式赌博。欧阳某乙负责抽水、放贷,吕某乙负责后勤服务,彭某丙负责提供冰毒给参赌人员吸食。打麻将自摸一把抽水400元,“抓炮”一把抽水200元,推火车封庄一把抽水10%,“瘪十”抽水50%,放贷1万元抽取500元。持续开设二、三天,累计获利40余万元。

5.2010年下半年,欧阳某乙在九江市开发区半岛一品5栋1402室郭某丙家中开设赌场,先后召集饶某乙、陈甲丁、刘甲辛、李某辛等人以打麻将方式赌博,高某甲放贷,黄某乙和殷某乙负责抽水,自摸一把抽水100-400元,获利约1万元。

6.2010年下半年,欧阳某乙和高某甲合伙,在曹甲戊家开设赌场,先后召集刘甲辛、陈甲丁、李某辛等人以打麻将方式赌博,曹甲戊负责抽水、放贷,自摸一把抽水200-300元,放贷1万元抽500元利息,获利4万余元。

7.2010年10月至12月,欧阳某乙、吕某乙、彭某乙和高某甲、黄某乙、王某戊(部分事实已判刑)合伙,吕某乙、高某甲、彭某乙各占10%股份,黄某乙、王某戊各占5%股份,欧阳某乙占60%股份,王某戊负责麻将赌场,彭某乙负责“推火车”赌场,吕某乙管理资金和账目,先后在吕某乙位于湖口县海正阳光小区的家中、欧阳某乙前妻秦某丙位于湖口县三里加油站附近家中、陆某甲位于原湖口县石钟山脚下滨湖大队集资房、吕某乙的亲戚潘某丁位于湖口县双钟镇五桥的家、湖口县双钟镇盛源城小区叶某壬家、高某甲位于湖口县土管小区的家中开设赌场二十余场,召集陈甲丁、徐甲丙、饶某乙、张乙丙、刘甲辛、李某辛、蔡某乙、李甲癸、崔某甲、鲁某甲、曹甲戊、柳某辛、张乙乙、张乙丙等人以打麻将、“推火车”方式赌博,每自摸一把抽水200元,蒙庄抽水5%-10%,“瘪十”抽水100元,放贷1万抽取利息500元,获利70余万元。

8.2011年3月至4月间,欧阳某乙与高某甲、陈甲丁(已处理)、胡某戊(另案处理)合伙,在段某某家开设赌博,高某甲、陈甲丁各占股20%、欧阳某乙占股20%、胡某戊占股20%,留存20%作为备用金,陈甲丁负责找人赌博,董某某(已判刑)负责抽水、放贷、记账。先后召集秦某丁、饶某乙、李甲戊、张乙丙、曹甲戊、黄甲己、蔡某丙、蔡某乙、陈甲乙、刘甲辛、徐甲丙、王乙壬等人以打麻将方式赌博,自摸一把抽水200-400元,放贷1万抽取利息500元,持续开设二十余场,获利90余万元。

9.2010年至2013年,欧阳某甲先后在浔阳区南湖路108号A702室家中、A2805室鲁某丙家中、湖口县双钟镇钟山商贸城7栋402室欧阳某丙家中、李敬新村李甲戊家中、鄱阳湖大酒店套房内开设赌场,召集石某乙、戢某某、柳某己、王甲丁、吴某辛、秦某戊、邹某戊、曹某癸等人以打麻将、“推火车”方式赌博,安排欧阳某丙、刘某甲和吴某乙、被告人王文星等人放贷、记账、抽水、服务等工作。欧阳某甲不准参赌人员带钱,一律在赌场上借钱赌博,先行抽去5%利息,自摸一把抽水1000-2000元不等,封庄抽水庄家赢利10%,总计获利320余万元。

10.2012年至2014年期间,彭某乙以“推火车”的方式,先后在湖口县翡翠城小区计某某(另案处理)家中、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龙鑫花园6栋1单元701室周乙壬(另案处理)家中、九江市江边水厂甘棠北路14号1栋1单元601室、九江市新港炼油厂附近的私人住宅内、九江市大润发小区内多次开设赌场,召集蔡某乙、陶某甲、李乙甲、刘甲壬、周乙辛、谭某乙、徐甲丁、徐甲乙、屈某甲、刘甲庚、计某某等人以“推火车”方式赌博,按庄家通吃一把5%至10%,庄家蒙庄5%,闲家抓“瘪十”100元的标准抽水,放贷1万元抽取利息500元,总计获利约135万元。欧阳某乙明知彭某乙打着自己的旗号开设赌场,默许并为其提供60、70万元的资金支持。

11.王某戊获得欧阳某乙为其索取的7.5%干股后,安排妻子刘甲癸到新天地娱乐城工作。2012年左右,刘甲癸以8000元向彭某己购买2.5%的股份,至此,王某戊占股10%。

2011年8月及2012年2月23日,新天地娱乐城因从事赌博营业先后被湖口县公安局和九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缴纳罚款后,各股东以每10%的股份2000元的比例分配了违法所得,王某戊分得人民币2000元。2012年,彭某己、屈某乙、黄甲乙以60万元承包经营新天地娱乐城一年,王某戊分得6万元。次年,该三人继续承包经营,未分红。

2015年下半年,王乙甲、张乙丁、陶某丁、屈某乙合伙开设新世纪游戏厅,经营方式与新天地娱乐城相同,王某戊继续占10%干股。2016年4月23日,新天地娱乐城因从事赌博营业被湖口县公安局查获。

12.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3、4月间,李某丙先后在湖口县计量站胡某己麻将室、湖口县钟山小区旺角超市二楼21-3-106室 、钟山小区47栋101室秦某己家、九江市环球盛典KTV二楼包厢内开设赌场,召集蔡某丙、周乙癸、周丙甲、吴甲丁、吴甲戊等人以“筒子九”方式赌博,欧阳某丁派周某己带人看场子望风,李某丙自己在赌场抽水,并安排汪某乙在赌场上放贷,非法获利320余万元。  

2016年1月4日该赌场被湖口县公安局查处,当场扣押赌资66378元。

13.2017年3、4月一天,欧阳某丁为笼络周某己,决定提供赌资在家中开设赌场,用抽水所得帮周某己买车,指使曹某甲和周某己邀人赌博,二人召集宛某丙、周乙癸、程某乙、“甲乙”、杨甲甲、李乙乙等人以“牌九”方式赌博,该赌场共开设2次,累计抽水约12万元,欧阳某丁从中拿10万元帮周某己首付购买一辆大众途观汽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曹甲丁、姚某某等人证言,欧阳某乙、徐某丙、陈某乙等人及其他同案人供述与辩解等。

(十三)强迫他人吸毒罪

1.2012年夏,在九江市浔阳区克拉城公寓,欧阳某乙使用言语威胁手段,强迫柯某戊、沈甲甲、王乙癸吸食毒品。

2.2014年下半年,欧阳某乙在湖口县海正假日大酒店1009号房,强迫被害人张乙戊、汤某乙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柯某戊、汤某乙等人陈述,证人杨某辛证言,欧阳某乙、李某甲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十四)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0年左右,欧阳某乙、吕某乙与彭某丙在其开设的海正阳光赌场内,容留陈甲丁、刘甲辛、李某辛吸食毒品。

2.2012年初,欧阳某乙在鄱阳湖大酒店1607号长包房内,容留彭某丙与朱某甲、潘某戊吸食毒品。

3.2015年下半年,欧阳某乙在鄱阳湖大酒店1607号长包房内,容留彭某丙与朱某甲、刘某甲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指认笔录,证人江某丁、李甲戊等人证言,欧阳某乙、吕某乙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十五)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1年4月,张乙乙在欧阳某丙开设的赌场借了6万元人民币未还,欧阳某丙指使廖某甲(已判刑)去把钱要回来,廖某甲指使叶某癸、殷某甲(均已判刑)等人住进张乙乙家吃住十余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张乙乙陈述,欧阳某丙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十六)窝藏、包庇罪

1.2007年7月24日晚9时许,黄某甲、沈某乙、徐某己(均已判刑)、王丙甲、石某戊(已不起诉)等人持刀将陈甲戊砍成轻伤甲级,欧阳某乙资助1000元人民币给沈某乙等人外出躲避。

2.2011年4月份,殷某甲、叶某癸等人因非法侵入张乙乙住宅被公安机关追逃,方某甲得知后,资助二人1000元人民币外出躲避。

3.2014年3月,黄某乙指使杨焕、夏某乙、喻某乙打砸园都公司搅拌车后,因杨焕、夏某乙有前科,黄某乙指使吴某丙、夏某丙顶替杨焕、夏某乙投案自首,致使杨焕、夏某乙逃脱法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物证照片,被害人陈甲戊、张乙乙、管某某陈述,证人叶某癸、邹某己等人证言,欧阳某乙、黄某乙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十七)故意毁坏财物罪

1.2008年7月,黄某乙因赌博与张某癸产生纠纷,找黄某丁和史某乙(已判刑)帮忙报复。同年11月22日晚,史某乙(已判刑)、黄某丁带着被告人刘江、徐某甲及王甲甲、梅某甲、夏某丙、王丙乙、秦某甲、刘甲丙(后4人已判刑)等人持钢管、砍刀砸毁张某癸家电视机、洗衣机、玻璃门等家具。经鉴定,被砸毁的财物价值1.009万元。

2.2014年3月,湖口县园都混凝土搅拌公司(简称园都公司)承包上上城工程混凝土业务,王乙己平为得到该业务,请黄某乙帮忙拦截园都公司水泥车,黄某乙纠集被告人杨焕及夏某乙、胡某庚、喻某乙持铁锤、铁棍将园都公司正在装卸混凝土的搅拌车玻璃砸毁,维修费用1560元。

3.2009年6月30日晚,欧阳某丙和被告人吴某某为了垄断湖口金沙湾一带赌博机行业,指使方某甲(已判刑)纠集殷某甲(案发时未满16周岁)和陈甲己(已判刑)、袁某壬、秦某己、梅某丁(均另案处理)将金莎娱乐游戏厅、金砂湾大世界游戏厅、激情飞扬游戏厅的二十九台游戏机砸毁。经鉴定,被砸毁游戏机价值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秦某庚陈述,证人胡某庚、邹某己等人证言,黄某乙、欧阳某丙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十八)妨害公务罪

2011年8月9日,欧阳某乙因涉嫌赌博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网上追逃,2011年10月17日20时许,湖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刘丙丙、陈甲庚在九江市炼油厂5-56栋楼下附近发现欧阳某乙,刘丙丙出示警官证表明身份后,与陈甲庚共同对欧阳某乙进行控制,阳某甲对抓捕民警抓挠、拉扯、啃咬,致使欧阳某乙趁机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疾控中心查询表等书证,辩认笔录,证人刘丙丙、陈甲庚等人证言,欧阳某乙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十九)帮助毁灭证据罪

2016年9月,黄某丁(已判刑)等人在欧臣KTV砍杀李某乙后,欧阳某乙指使陆某甲(已判刑)清理案发现场,陆某甲遂安排人清理包厢、删除监控视频资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乙庚等人证言,欧阳某乙、欧阳某丁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二十)洗钱罪

2011年5月以来,欧阳某戊明知欧阳某甲、欧阳某乙为首的“阳氏家族”带领大批“小弟”混迹社会,利用强势地位敛财,并陆续了解到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仍办理多张银行卡给欧阳某甲使用,按照欧阳某甲的指示为欧阳某甲管理账目、股票账户及欧阳某壬、杨某甲、张乙己、王丙丁等人名下供欧阳某甲使用的银行账户。2018年农历新年前,欧阳某甲召集欧阳某乙、欧阳某丙、欧阳某丁、欧阳某戊等家族成员开会,强调“阳氏家族”恶名在外,让组织成员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期间不要再惹事生非。此后,欧阳某戊在进一步明确该组织黑社会性质的情况下,协助欧阳某甲将超过4亿元资金分散转入欧阳某甲指定的账户,并在多个欧阳某甲或欧阳某戊控制下的银行账户内频繁划转,以规避打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银行流水、资金流向图等相关书证,证人欧阳某壬、张乙己等人证言,欧阳某戊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百姓、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1.2009年4月12日,欧阳某乙为了入股茂源砂矿,指使黄某庚和李某乙等人拦路阻工,砂矿负责人叶甲甲找欧阳某甲协商,欧阳某甲提出要给欧阳某乙股份,叶甲甲被迫同意以7万元价格出让5%股权给欧阳某乙,欧阳某乙陆续分红14万元。

2.2012年,石某乙等人承包湖口县长运出租车公司,请欧阳某乙帮忙驱赶“黑的”,欧阳某乙索要10万好处费,安排黄某甲办理,黄某甲带人以向运管举报的方式驱赶“黑的”,石某乙给黄某甲10万元。

3.2012年11月,在湖口县看守所服刑的黄某乙因公安机关办案需要,经审批被转至景德镇看守所异地羁押,欧阳某甲、欧阳某乙担心黄某乙供出欧阳某乙、欧阳某甲的犯罪行为,指使黄某乙家人诬告公安机关违法办案,不久黄某乙被送回湖口县看守所继续服刑。

4.2012年,余某丁得知其经常赌博的麻将室作假,欲要回之前输掉的赌资,找欧阳某乙帮忙。欧阳某乙指使黄某乙找麻将室老板张甲癸退钱,黄某乙带饶某甲等人找到张甲癸,张甲癸害怕将赌资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文书等书证;被害人张甲癸等人陈述;证人石某乙、王丙戊等人证言;欧阳某乙、周某丁、黄某乙等人及其他同案人供述与辩解等。

四、被告人陈某甲个人的故意伤害罪

2012年12月5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带朋友在淦某某经营的共青城市天上人间KTV吸毒时被抓,陈某甲与淦某某商谈处罚费用时产生矛盾。次日上午9时许,陈某甲打电话让陈乙甲(另案处理)帮忙,陈乙甲通过方某丙(另案处理)叫来了陈乙乙(另案处理)等人一起赶到天上人间KTV门口。陈某甲、陈乙甲与淦某某在商谈过程中发生冲突,一起持械将淦某某打伤。经鉴定,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判决书等书证,伤情鉴定意见,被害人淦某某陈述,证人杜某某、陈乙丙、扶某某等人证言,陈某甲及其他同案人供述与辩解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财产7亿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欧阳某甲、欧阳某乙等人及其他同案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2起、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采矿各1起,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吴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非法采矿、故意毁坏财物各1起、强迫交易2起,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刘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2起(均已判刑)、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各1起,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沈迢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3起、敲诈勒索1起、聚众斗殴1起(已判刑),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文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3起、强迫交易2起、开设赌场1起,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曹喜波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聚众斗殴1起(已判刑)、寻衅滋事2起、开设赌场1起,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任激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2起、强迫交易1起,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廖建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2起、敲诈勒索1起,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方丁轩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2起(其中1起已判刑),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许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1起(已判刑),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周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1起、非法拘禁1起、违法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周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已判刑)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彭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2起(其中1起已判刑),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饶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各1起,违法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繆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2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谢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周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杨焕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柳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2起(其中1起已判刑),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徐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叶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廖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开设赌场、非法侵入住宅(已判刑)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陈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个人实施)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沈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聚众斗殴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史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徐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陈喆、周萍、刘卫萍

检察官助理:刘哲、余孟丹、周雪、刘伟

2019年1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王林现押于修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永修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江、廖建佳现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文星、沈某甲、许某甲现押于瑞昌市看守所;被告人任激光、方丁轩现押于彭泽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彭某甲现押于都昌县看守所;沈迢剑、曹喜波、周某甲、周某乙、叶某甲、廖某甲、徐某乙、繆某某、杨焕、张某甲、谢某甲、史某甲、周某丙、柳某甲、王某甲、徐某甲、张某乙现押于湖口县看守所;饶某甲联系电话158********。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40册。

3.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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