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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刑诉〔2021〕202号

被告人吴某甲,性别: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镇**村**组**号。200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被告人吴某甲向被害人徐某某谎称本市闵行区浦秀路******室的房屋系其本人所有,并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害人徐某某,骗取被害人徐某某支付的房租、押金等共计人民币14000元,用于赌博、支付中介费等。

2020年12月6日,被告人吴某甲经民警口头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房产中介已退还人民币3500元给被害人徐某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公安机关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证人吴某乙、施某某的证言及吴某乙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实际居住人的信息和租房合同;公安机关调取的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可视赔偿情况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黎洪友

检察官助理:张潇雨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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