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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吴某甲从被害人李某某宿舍(蚌埠市****中学宿舍)窃取李某某中国***银行(xxxx4),被告人吴某甲在蚌埠市***大市场**城**楼使用***银行ATM机从被害人李某某中国***银行卡跨行转账9998元到自己的中国***银行卡(6217001400********),当日被告人吴某甲用自己的中国***银行卡从***银行ATM机取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吴某甲的哥哥吴某乙替其偿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转账明细清单、**银行卡交易清单、李某某指认银行卡及微信绑定银行卡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厚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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