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吴某乙因之前在微信上发生口角而引发矛盾,并约定见面处理此事,2018年2月14日20时许,吴某乙驾车(湘G*****)回家途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乡**村吴某甲家门前时,按了数声喇叭,被告人吴某甲闻声从家中跑到公路边,被害人吴某乙因灯光等原因刹车不及将吴某甲撞倒在地,被告人吴某甲从地上爬起来后从旁边砖堆里拿起砖块即对被害人吴某乙的车辆进行打砸。随后吴某甲的母亲张某某(另案处理)和父亲吴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也从家中跑出来持木棒、砖块等物品对被害人吴某乙驾驶的车辆进行打砸,致该车的引擎盖、后备箱盖、挡风玻璃等多处损坏。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砸车辆损坏部位价值1837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损坏车辆及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吴某丁等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及同案人张某某、吴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军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