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赤壁市,户籍所在地赤壁市**办事处**村**组**号,住赤壁市**变电站旁私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赤壁市**路与**国道交叉路口处见被害人龚某某背挎包独自行走,便尾随龚某某至赤壁市**高中对面,抢夺龚某某的挎包,龚某某抓住挎包不放,吴某甲朝龚某某的小腹及大腿踢了两脚,将龚某某踢倒在地,随即抢走挎包(包内有人民币3600余元及口红、粉饼盒等化妆品)。经赤壁楚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龚某某的伤构成轻微伤丙级。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患有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作案期间的行为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赤壁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吴某甲家中搜出龚某某的挎包,并将挎包、人民币3680元及口红、粉饼盒等化妆品发还给龚某某。
2020年6月15日,龚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吴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挎包的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领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吴某乙、吴某丙、洪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5.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赤壁楚南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搜查笔录、指认笔录;7.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 敏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