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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雷某甲诈骗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陈某甲,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贵州省瓮安县**办事处**坝安置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0日被瓮安县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20年5月9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批准,瓮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6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办事处**西路*号***城*幢*单元**号,现住地贵州省瓮安县**办事处**坝安置房*栋**。2012年4月11日因盗窃罪被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5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瓮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雷某甲诈骗案,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8日,吴某甲以8800元每年的租金将吴某乙家在瓮安县**办事处**小区*栋***住房租赁后,伪造假的购房凭证,将吴某乙家**小区*栋***住房以128000元出售给刘某甲,共收取刘某甲100000元人民币。

2、2019年10月3日,吴某甲用12800元将赖某某家在瓮安县**办事处***小区*栋***住房租赁后,伪造假的购房凭证,将赖某某在***小区*栋***住房以138000元出售给刘某乙,共收取刘某乙现金110000元人民币。

3、2019年9月3日,吴某甲用9800元将江某某家在瓮安县**办事处***小区**栋***住房租赁后,伪造假的购房凭证,将江某某家在**办事处***小区**栋***住房以126800元出售给闵某某,共收取闵某某106800元人民币。

4、2019年9月15日,吴某甲用9800元将倪某某家在瓮安县**办事处***小区*栋***住房租赁后,伪造假的购房凭证,将倪某某***小区*栋**住房以128000元出售给熊某某,共收取熊某某118000元人民币。

5、2020年4月30日,吴某甲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以每年8500元的租金将袁某某家位于瓮安县**办事处***廉租房**栋***号住房租赁,伪造假的购房收据和身份证,伙同雷某甲冒充户主将袁某某家位于瓮安县**办事处***廉租房**栋***号住房以130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方某某,收取方某某10000元押金后,在准备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被方某某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无;2.书证:受立案材料、拘留证及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被告人户籍信息、传唤证、搜查证及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照片、雷某甲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陈某乙手机微信截图、江某某的***廉租房住户协议有、房屋租赁合同、丁某某手机微信截图、房屋租赁合同、吴某甲手机电子数据检查报告、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等;3.证人某某、管某某、余某某、陈某乙、江某某、倪某某、吴某乙、范某某、葛某某、谭某某、黄某某、雷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方某某、刘某乙、闵某某、熊某某、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光碟1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雷某甲认罪不认罚,对本院提出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认为量刑过高未认可。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甲、雷某甲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雷某甲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孟昌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雷某甲现羁

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公安案卷材料柒册,光碟拾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壹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伍份、证据目录壹份本院起诉书拾伍份;

4.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拾份;

5散件(共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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