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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16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6********,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里**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同案人方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租住的汕头市龙湖区**街**巷**号**房利用微信朋友圈转发出售陆龟的信息。

    同年4月份,被告人吴某甲通过微信以2000元向方某某购买了2只苏卡达陆龟。同年8月9日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传唤被告人吴某甲到案未果后,对其实施网上追逃,同年9月16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接受调查。上述2只陆龟已由被告人吴某甲的妻子吴某乙主动上交至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同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分二次以828元和828元向同案人方某某购买了1只苏卡达陆龟及1只豹纹陆龟。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慎将该2只陆龟养死并丢弃。同年8月9日,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在揭阳市揭西县**镇**居委**巷**号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经聘请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甲涉案的2只陆龟均为苏卡达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保护动物,估算总值5000元,上述陆龟均已移交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豹纹陆龟2只;

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吴某甲、陈某某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及辨认;

4.同案人方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5.被告人吴某甲、陈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6.鉴定意见:物种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等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还向他人非法收购,其行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秩序,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莹

检察官助理:方舒栋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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