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5〕12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2.被告人符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在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符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经营发廊,雇佣被告人符某某在发廊个案干活。后由于政府拆迁,吴某甲经营的发廊被关闭。2014年5月开始,吴某甲在**村租赁村民吴某乙的房子与符某某居住。其间,吴某甲伙同符某某在**街道**酒店***、***房,**酒店***房,**便捷连锁酒店****房等场所容留陈某某等妇女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符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发布招嫖信息介绍客人接受性服务。2014年11月初,吴某甲和符某某密谋利用其租赁的房子容留妇女卖淫,然后符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卖淫妇女陈某某和杨某甲,商定陈某某、杨某甲在吴某甲租赁的房子里为客人提供性服务收取客人每人次人民币130元或者150元,提成人民币30元至50元给吴某甲和符某某。之后,陈某某和杨某甲分别于2014年11月4日、5日开始到吴某甲租赁的房子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符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发布招嫖信息招引客人到吴某甲租赁的房子接受性服务。2014年11月6日,公安机关查获在吴某甲租赁的房屋卖淫的陈某某、杨某甲,现场抓获嫖娼人员曾某某。至案发,在吴某甲租赁的房子陈某某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共计7人次,杨某甲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共计5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民警现场扣押的避孕套个及手机一部;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信息、旅客住宿登记证明、通话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3.证人杨某乙、陈某某、曾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租赁的房间容留妇女卖淫,并联系、介绍嫖客,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则
2015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符某某均被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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