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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骗取贷款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企业法人。安徽省灵璧县人,住**镇**村**,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510,被灵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月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为了向灵璧**银行贷款,将**公司的粘合机、电脑平车等缝纫设备(评估价值为400多万元)向**担保有限公司抵押,要求**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向灵璧**银行贷款200万元提供担保。后吴某某虚构**公司与苏州**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印公司)购销合同一份,以向**彩印公司购买公版包装袋为用途,向灵璧**银行贷款200万元,此笔贷款于2014年5月12日发放到**公司基本户上,次日,转到**彩印公司尾号4428的基本户,当日转给吴某某的前妻王某某的农行卡尾号3018账户上200万元。此笔200万元的贷款到期后,吴某某没有归还贷款,灵璧**银行依约从担保方**担保有限公司账户扣款用于为**公司代偿此笔贷款。给**担保有限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2019年10月14日,吴某某将**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全部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法人代表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200万元,超期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投案自首,积极归还所欠贷款,认罪认罚,应从轻判处。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良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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