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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被告人吴某某在瑞安市湖岭镇山前村山前小区顺心居6幢一老人处收购一袋军用子弹,堆放在租住的湖松路废品仓库非法持有1个多月。经鉴定,该99颗子弹为56式7.62mm步枪弹。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德忍

检察官助理:卢盈盈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1505775****)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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