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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春天,在镇赉县**镇**村**屯西两块林地内种植玉米,林班号为*林班***小班,面积为36.28亩,*林班***小班,面积为26.38亩,合计62.66亩,经鉴定,林地原有植被大量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2. 证人证言:证人满某某、李某某证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林业部门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镇赉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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