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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19〕6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街**园**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宿舍。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11日两次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两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以牟某为目的,通过腾讯QQ“热聊房”功能发送贩卖淫秽视频小广告,吸引他人添加QQ好友、微信好友后向其购买淫秽视频。被告人吴某某通过8个QQ账号、1个微信账号收取购买淫秽视频人员发送的QQ红包、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后,随即将淫秽视频通过QQ发送给购买淫秽视频人员。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因网络赌博被骗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办案民警在调查中发现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手机QQ和微信向多人传播、贩卖大量淫秽视频,可能涉嫌犯罪,遂将其带至办案区接受调查。被告人吴某某在调查中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的犯罪事实。

民警当场扣押了被告人吴某某作案使用的金色OPP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所使用的手机中存有477段淫秽视频,其贩卖的淫秽视频共计8284段,被告人吴某某通过贩卖淫秽视频共获利人民币73647.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金色OPPO牌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科学技术照片、银行卡资金流水、身份材料、情况说明;3.扣押笔录;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淫秽物品鉴定书、湖北鑫盛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固定)、检材照片及检出数据(U盘、光盘固定);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玉桥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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