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村**号**楼,住户籍地。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 年5 月28日18 时许在海口市**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2019年11月18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7日)。于同年4月26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吴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购毒人员何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一包毒品MDMA (俗称“开心粉”),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黄某某并商议好以人民币500 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购买毒品MDMA一包。当晚10时许,购毒人员何某某微信转账给吴某某900 元,接着吴某某微信转账500 元给黄某某,黄某某将一包毒品MDMA放在海口市**小区对面的路边一辆货车轮胎下面,并用微信发具体的位置视频给吴某某,吴某某将该微信视频转发给何某某,随后何某某到指定地点拿到一包毒品MDMA。
2019 年4 月21 日,何某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联系吴某某求购两包毒品毒品MDMA。随后,吴某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并商议好以人民币1200 元的价格购买两包毒品MDMA。当晚9 时许,购毒人员何某某微信转账给吴某某人民币2000 元,吴某某便微信转账人民币1200 元给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把两包毒品MDMA放在海口市**学院**水吧附近的电动车停车场的某辆电动车轮胎旁,并用微信发具体的位置视频给吴某某,吴某某将该微信视频转发给何某某,之后,何某某到指定地点拿到两包毒品MDMA。
2019 年5 月28日18 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口市**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吴某某的主动配合与指认下,公安机关抓获其上家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提供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家,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光波
检察官助理:陈 筠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海南省三亚监狱;
2.案卷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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