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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镇**村委**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唐某某(已判决)在富源县**镇**村委**村**村向解某某贩卖5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

2、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唐某某(已判决)在富源县**镇**村委**村**村向解某某贩卖5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

3、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在富源县**镇**村委**村**村向陈某某贩卖10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唐某某、解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辩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兴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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