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吸食毒品多年,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为谋取毒资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吴某甲以贩卖养吸,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
2019年5月月底的一天14时某乙,被告人吴某甲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小学附近向吸毒人员林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00元。
2019年6月3日14时某甲,被告人吴某甲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镇那笼村村牌坊附近再次向林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00元。
2019年6月5日10时某乙,被告人吴某甲与一名男子约定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办橹磊村和迈奴小区交接处的路口进行毒品交易。吴某甲以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的毒品贩卖给该名男子,该名男子用现金支付部分价款后,在用微信支付余款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吴某甲身上查获毒品21小包(冰毒10小包、海洛因11小包)和毒资25元。尔后,民警又在吴某甲家中搜查出海洛因26小包,毒资3415元。所扣押的毒品含有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6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毒品、毒资、手机;2.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3.证人林某某、吴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吴某甲通话记录、微信账单数据转换格式光盘。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为以贩养吸贩卖含有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
2019年11月21日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
3.卷内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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