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冒充南方电网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贵阳市经开区周家村搭识了被害人陈某甲。2019年11月21日吴某某对陈某甲谎称南方电网公司有铁搭需要拆除,可以将拆除后的铁塔作为废铁卖给陈某甲,并于当日与陈某甲等人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周家村一餐馆见面,佯装与陈某甲商议收购铁搭一事。骗取陈某甲的信任以后,吴某某以购买铁搭需要交纳定金为由向陈某甲索要钱财。2019年11月21日至27日,陈某甲先后三次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周家村通过微信向吴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2000元。2019年12月1日,吴某某谎称拆除铁塔需要办理高空作业证,向陈某甲索要人民币300元。2019年12月9日,吴某某又虚构需要冲氧切割铁搭为由向陈某甲索人民币要400元。在此期间,吴某某还修改其2019年6月以前在贵州电网公司的工作记录,伪造拆除铁搭的“上岗证”提供给陈某甲,进一步骗取陈某甲的信任。得手后,被告人吴某某将上述钱款据为己有,其并无铁搭拆除以供陈某甲收购。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陈某甲损失,陈某甲对吴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工作资料,“上岗证”,证明,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程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