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6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事实如下:
1.2012年底,被告人吴某某和张某某(已起诉)以承包矿上工程为名,骗取被害人朱某某28200元,两人将骗得的钱分别用于归还赌债和赌博,后两人归还朱某某19800元,实际骗取朱某某8400元。
2.2013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和张某某(已起诉)以承包矿上工程为名,骗取被害人朱某某47000元,两人将骗得钱用于赌博,后两人归还朱某某30000元,实际骗取朱某某17000元。
3.2013年6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事先通谋,伪造“史某某”身份证,让李某某冒充矿上工人“史某某”,以购买房屋缺钱为由,向被害人朱某某借款56400元,后两人归还朱某某部分钱款,实际骗取朱某某2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借条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骗取被害人朱某某财物共54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宁
检察员:胡一民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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