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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公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淮南市,居民身份证号340406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镇**村。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我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6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事实如下:

1.2012年底,被告人吴某某和张某某(已起诉)以承包矿上工程为名,骗取被害人朱某某28200元,两人将骗得的钱分别用于归还赌债和赌博,后两人归还朱某某19800元,实际骗取朱某某8400元。

2.2013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和张某某(已起诉)以承包矿上工程为名,骗取被害人朱某某47000元,两人将骗得钱用于赌博,后两人归还朱某某30000元,实际骗取朱某某17000元。

3.2013年6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事先通谋,伪造“史某某”身份证,让李某某冒充矿上工人“史某某”,以购买房屋缺钱为由,向被害人朱某某借款56400元,后两人归还朱某某部分钱款,实际骗取朱某某2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借条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骗取被害人朱某某财物共54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宁

检察员:胡一民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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