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利用伪造的女性照片及身份通过网络交友软件和男性聊天,以吃饭、见面、发生性关系等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七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3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向被害人等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收条、调取证据通
知书、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1. 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1. 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梁某甲、何某某、梁某乙、蔡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电子数据:腾讯公司调取的账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侯巧丽
检察官助理:周拓
2020年4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1375064****、1881521****);
2.案卷材料、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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