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村**巷**号**。2017年3月14日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31日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7月9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12月16日该到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7日,山西**房地产公司与晋中开发区**供热服务中心签订土地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位于晋中开发区**村**工程技术学校北门东北地块(占地约11亩),建筑住宅小区,项目名称为**小镇。
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贾某某(已判决)等人指使下,先后多次伙同罗某某(已判决)、寇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马某某(已判决)到幸福小镇工地,采用暴力殴打、语言威胁工地工人,堆土封堵工地大门及工人宿舍,拉闸断电,砸毁工地售楼部设施,破坏工地施工设施等手段阻碍幸福小镇工地正常施工。在此期间,2016年12月14日贾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敲诈工地负责人王某现金10万元。2017年4月20日,因贾某某等人反复多次无故阻挠幸福小镇工地的正常施工,导致王某(另案)纠集二十余人对罗某某等持械进行报复,并导致李某某脾破裂行摘除术致重伤的严重后果。经晋中兴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幸福小镇工地在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4月20日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024256.23元。
1、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贾某某指使下,窜至幸福小镇工地,伙同寇某某、罗某某、马某某等人,罗某某、寇某某破坏工地防水布、拉断工地电闸,吴某某、马某某伙同寇某某、罗某某将工地工人赶出工地的方式阻碍工地施工。期间,工人王某甲使用自己的手机拍摄贾某某等人至工地阻拦施工视频。
2、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幸福小镇售楼部,伙同罗某某、寇某某、马某某等人,无故对售楼部工作人员赵某某、马某甲、王某乙进行殴打,并以砸毁售楼部办公用品、撕毁售楼广告的方式阻碍售楼部工作,并使用自带梭子锁住售楼部大门。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7764元。
3、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马某某、李某某、寇某某、罗某某,在贾某某指令下窜至幸福小镇工地阻碍工地施工,几人聚集在幸福小镇工地供热站楼旁,被工地负责人王某雇佣的河南籍李某、刘某等人、东北籍王某乙等人持槁棒殴打,导致李某某牌破裂行摘除术致重伤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系贾某某、寇某某、罗某某恶势力集团的积极参加者,其在他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多次采用封锁大门、拉闸断电、辱骂、殴打施工人员等手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俊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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