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曾任职深圳市*****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经营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工业区)广东区域经理,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负责联系客户、接受客户货款等职务的便利条件,采取收款后截留侵吞等手段,将自己收取的****家具商场、珠海***等商户及陈某某等客户支付给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46000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赌博挥霍。
2019年10月22日13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博涌社区***路*号*楼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退赔深圳市*****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140000元,并取得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工作说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深圳市*****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晓倩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案卷四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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