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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刑诉〔2020〕142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41984********,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本院对其决定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4月9日、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施元章、徐磊峰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5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浙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湖州**酒店担任收益管理经理、收益管理总监期间,利用其负责研究酒店客房价格走势、定价、指导制定酒店价格、有权预定酒店客房的职务便利,多次将低于酒店同期的客房价格报价给上海**旅行社和其借用的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再以更低的价格在酒店预订系统内进行预定,通过挂账、个人银行卡结算的方式侵吞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480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将职务侵占款项用于理财、购房等。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40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劳动合同书、查询记录、还款凭证、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郑某某、蒋某某、叶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张某某、刘某丙、孙某某、林某甲、顾某某、林某乙、俞某某、刘某丁的证言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嫔

检察官助理:冯瑶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检补材料3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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