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Z20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2001********,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社区**中学,现住址:广东省**市**镇**村**工业区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同年8月23日,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江门市蓬江区**镇**学校办公室盗走被害人魏某某一台黑色宏碁牌笔记本电脑(2015年5月4750元购买)。卖给**镇**公园附近林某某经营的一家电脑维修店,获利500元。经江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色弘基牌笔记本价格为1189.53元。
2020年6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江门市蓬江区**镇**学校办公室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一台黑色小米牌笔记本电脑(2018年9月5日4899元购买)。卖给**镇**公园附近林某某经营的一家电脑维修店,获利900元。经江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色小米牌笔记本电脑价格为3053.33元。
2020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江门市蓬江区**镇**学校办公室盗走被害人冯某某一台太空灰小米牌笔记本电脑(2019年11月6日3999元购买)。卖给**镇**校附近郭某某经成经营的一家电脑维修店,获利500元。经江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太空灰小米牌笔记本价格为3373.33元。
2020年7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再次窜至江门市蓬江区**镇**学校办公室实施盗窃。因无有价值物品而在学校图书馆睡着,至当天早上10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5、勘查及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一台黑色弘基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189.53元)、一台黑色小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053.33元),一台太空灰小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373.33元),合计价值人民币7616.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涉案财物已被追缴,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邦处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三册及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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