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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2********,汉族,广西岑溪市人,小学文化,住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晚上,在藤县**镇**校附近出租屋原霍某某租住的二楼房间内,被告人吴某某因痛恨霍某某前妻胡某某使用霍某某的退休金,遂私自将胡某某放在霍某某处的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拿走。次日,吴某某去到梧州市龙圩区**灯饰城,其根据知道的密码叫陈某某帮其将该卡里的1900元取出。随后吴某某将1900元用于偿还房贷及日常开销。2020年1月21日,藤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依法将上述银行卡及吴某某家属代为退还的人民币1900元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银行卡内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英莲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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