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1198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逮捕。吴某某2007年因盗窃罪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0年因盗窃罪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5年因盗窃罪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2月25日因盗窃罪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3日止。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路过东简镇北寮村海边土路,看见一辆车牌为粤G5****停在路边的小货车车窗未关,小货车驾驶室里的手机支架上放有一部黑色的手机,驾驶室里无人。吴某某就伸手入车内偷走了该手机,然后离开现场。同日19时许,吴某某将盗窃得来的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东简镇后湖村村民李某某(已行政处罚),并将赃款挥霍完。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黄某某,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为荣耀9X手机价格为人民币壹仟贰佰壹拾贰元整(¥1212.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黑色华为手机1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全项、前科材料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检查笔录;8.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2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 波
检察官助理 黄奕晴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湛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卷内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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