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沛县侨城中央学府,采取爬窗入室的手段入谢某某家中,将一条黄金项链、枚黄金戒指、一个翡翠手镯、一枚银元等物品盗走。经沛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黄金项链、黄金戒指的市场价为8128元。
2、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沛县侨城中央学府,采取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谢某某家中,将3000余元现金盗走.
3、2020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沛县侨城中央学府,采取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谢某某家中,将一个监控器、一副银手镯盗走。经沛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监控器的市场价为270元,银手镯的市场价为1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笔录;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建
检察官助理:张庆斌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